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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 与张立香、苗立东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发布时间:2018-08-01 13:54:46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2014)建商初字第103号。

2、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

委托代理人:白景贤,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春香,黑龙江红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立香,水稻种植户。

被告:苗立东,水稻种植户区。

被告:曲小辉,水稻种植户。

被告:蒲洪华,水稻种植户。

被告:雷玉坤。水稻种植户。

被告:董洪举,水稻种植户。

被告:高立华,水稻种植户

被告:杨淑云,水稻种植户。

被告:刘海富,水稻种植户。

被告:张忠,水稻种植户。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包建锋;审判员:赵雄飞;审判员:刘振义。

6、审结时间:2014年7月7日。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原告诉称,2012年2月4日,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五户联保从原告处贷款用于农业生产,贷款金额为每户10 0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是14个月,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张忠为五户联保借款合同的补充担保人。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没有主动偿还贷款及利息。故原告向贵院起诉,要求要求各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3 019.05元,利息44 585.91元,违约金100 000元,合计397 604.96元。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各被告共同连带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3 019.05元,利息85 206.55元,违约金100 000元,合计438 225.60元。

2、各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三、事实和证据

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每户提供贷款100 000元,年利率14.58%,期限为14个月,即2012年2月至2013年4月,采用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前10个月按月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合同同时约定,借款人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借款人违约时需赔偿原告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损失和因其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借款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如出现这种情况,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同日,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及其各自的配偶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借款人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自愿组成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贷款人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和贷款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等。同时借款人的配偶同意为联保小组成员从事的借款及(或)保证行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每人发放了贷款100 000元。截止2014年7月6日,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尚欠本金253 019.05元,利息85 206.55元未偿还。

另查明,2012年2月4日被告张忠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补充协议书,约定张忠为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的担保人,对其向贷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和向其他联保小组成员的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各1份(经核对提供复印件),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2小额联保借款合同1份、个人贷款放款单1份、小额贷款(手工)借据1份、银行存折1份、银行分期还款计划表1份(经核对提供复印件),证明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从原告处各贷款100 000元,应当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向银行还款;

3、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及农户联保补充协议书1份(经核对提供复印件),证明各被告为本案借款合同的联保人,各被告应当对借款的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偿还义务;

4、贷款损失明细表(截止日期为2014年7月6日)一份,证明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尚欠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438 225.60元; 

5、各被告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经核对提供复印件),证明各被告身份关系; 

各被告均未提供证据。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签订的小额联保借款合同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约为各被告提供了贷款,各被告应当如期还本付息。由于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约定的利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故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应当偿还原告贷款本金253 019.05元,利息85 206.55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被告曲小辉作为被告苗立东的妻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雷玉坤作为被告蒲洪华的妻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雷玉坤高立华作为被告董洪举的妻子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刘海富作为被告杨淑云的丈夫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被告张忠自愿为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的贷款行为和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立香、苗立东、曲小辉、蒲洪华、雷玉坤、董洪举、高丽华、杨淑云、刘海富追偿。

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双方约定借款人不得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人获得贷款,也不以其他人的名义获得贷款,如出现这种情况,借款人应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被告张立香、苗立东、蒲洪华、董洪举、杨淑云存在上述行为,故不能适用该合同条款。因原告的实际损失为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同时原告还按合同约定主张了罚息,因罚息和违约金同为对被告违约的惩罚性措施,且原告的实际损失由利息和罚息足以弥补,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张立香、苗立东、曲小辉、蒲洪华、雷玉坤、董洪举、高丽华、杨淑云、刘海富、张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不影响本案审理。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立香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50 603.81元,利息16 979.18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合计67 582.9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二、被告苗立东、曲小辉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50 603.81元,利息17 426.63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合计68 030.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三、被告蒲洪华、雷玉坤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50 603.81元,利息16 978.07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合计67 581.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四、被告董洪举、高丽华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50 603.81元,利息16 910.47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合计67 514.2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五、被告杨淑云、刘海富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贷款本金50 603.81元,利息16 912.20元(计算至2014年7月6日),合计67 516.0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

六、被告张忠对被告张立香、苗立东、曲小辉、蒲洪华、雷玉坤、董洪举、高丽华、杨淑云、刘海富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 873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担1 795元,被告张立香负担1 214元,被告苗立东、曲小辉负担1 222元,蒲洪华、雷玉坤负担1 214元,董洪举、高丽华负担1 214元,杨淑云、刘海富负担1214元。

六、解说

原告与被告形成小额金融借贷合同,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所采取的借贷方式为五户联保的贷款方式,该借贷方式便捷高效,五户相互承担连带责任,通过银行审核后,无需任何抵押即可获取贷款。

该类案件事情清楚,争议不大。但案件涉及面广,具有代表性,仅2014年建三江农垦法院就受理该类型案件174件,占全院民商事案件总量的11.81%。如何审理好该类案件,既合法维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有保障建三江垦区粮食生产安全,是审判人员面临的重大挑战。

建三江农垦管理局有大量的农业种植户承包农场耕地进行种植作业,其中主要是进行水稻种植,该地区大量的水稻直接进入国家储备,为国家的粮食安全做出了巨大贡献。该处种植户一半通过银行借贷来购得生产资料,五户联保因其手续简便,深得这些水稻种植户的钟爱。

该类案审理主要面临的问题有:1、案件被告方拒不出庭答辩;2、部分借款人还款,因其法律意识不强,认为该案与其无关。对于合法传呼拒不出庭的当事人在查清事实后,进行缺席判决,由于此类借款没有担保,及时判决有利于其后的案件执行程序,避免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五户联保即是五个家庭相互承担连带担保责任,部分借款人不归还贷款,其他借款人均承担连带责任,在此类案件中须向按时还款人释明法理,避免当事人无理缠访。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2014年建三江农垦法院受理该类案件174件全部审结,有效维护了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

 

 

 

 

 

责任编辑:许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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