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因被害人彭某一直拖欠其承包工程款项8000元不给,便产生了不给钱就杀死彭某的念头。因被告人李某还拖欠被告人任某3000元钱,李某向任某允诺只要彭某还给他8000元钱立即清偿任某的欠款。2012年1月21日李某请任某一起和他去向彭某要钱,任某担心李某拿到钱后逃跑就答应一同前往。二人到达彭某家中后,被告人李某向彭某再次索要欠款未果,于是李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向彭某的颈部和胸部各刺一刀,彭的女儿上前劝阻时也被李某刺伤,彭的妻子贾某欲出门呼救时被被告人任某拽回。随后任某帮助李某看住彭某和彭某的女儿,李某用尖刀威逼贾某交出8000元钱,二人得到钱后逃离现场,逃走途中李某归还3000元给任某,彭某后因急性失血死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因索要欠款未果产生杀人之念,伙同被告人任某持刀致被害人一死一伤,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任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一起简单的民事纠纷最终导致了血案的发生,这样的结果发人深醒。如果李某用理智的方式处理索债问题就不会走上犯罪的道路,如果任某及时出手制止而不是充当犯罪的帮凶也不会最终身陷囹圄。我们都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一时的冲动和糊涂只会酿成无法挽回的大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