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绥化农垦法院嘉荫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本案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其水稻田间插秧挑苗人工劳务费2100元;被告辩称原告因田间作业时未按照被告要求进行工作,故而双方产生口角,原告遂停止作业,给被告造成了部分损失,故被告不给付原告全部劳务费。
庭审中,法官在进行了细致的法庭调查后,对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调解,将争议标的额缩小到100元。但由于双方当事人在雇佣关系中的矛盾未解决,双方当事人均不予让步,调解一度进入了僵局,主审人宣布休庭。休庭时,法庭干警又把双方当事人叫到了一起,从情理的角度出发,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与被告谈话,并以双方当事人均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为突破口,各自退让一步,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最终以1750元当庭履行,原告收到劳务费和诉讼费时露出了满意的笑容。本案的当日立案、当日结案、当庭履行,提高了办案质效,做到案结事了,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