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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中院公开宣判杨国亭受贿、贪污一案

  发布时间:2018-08-28 16:40:13



宣判现场 侯洵摄


审判长宣读判决书 侯洵摄


被告人杨国亭听候判决 侯洵摄

    8月28日,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对原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杨国亭受贿、贪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7年7月,被告人杨国亭在担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副巡视员、副厅长、厅长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申请、资金拨付、工程承揽及职务晋升、工作调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人民币、美元、购物卡、手表等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12.2917万元。此外,2016年3月,被告人杨国亭利用担任黑龙江省林业厅厅长的职务便利,要求本单位工作人员潘某为其个人购买价值人民币14.5万元的哈苏牌照相机1架,后该笔款项以购买电脑和办公耗材的名义在单位财务账目上予以核销。

    农垦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国亭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综合杨国亭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依法对杨国亭受贿、贪污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杨国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认定杨国亭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尚未追缴的受贿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国亭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责任编辑:许超    

文章出处: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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