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原告某修配点与被告张某、赵某住宅东西相邻。2017年2月13日零时许,该栋房屋发生火灾,造成原告修配点厂房、维修工具、配件以及久保田收割机等财产不同程度损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火灾起火部位在被告家天棚内,起火原因不排除被告家天棚内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的可能。火灾直接损失54 898元。经现场勘查,消防部门在被告家室内提取一电炉子,发现被告家线路一侧有铜线接头。当晚两户都有用电情况,原告维修点使用电焊机干活,被告夫妇在房屋内居住。原告维修点当时存放有数桶柴油。经消防队扑救,柴油未发生燃烧。
【争议焦点】
诉讼中,双方对火灾事故引发的赔偿责任相互推诿。
本案争议焦点是:1、能否认定此次火灾事故是被告方原因引起的;2、原告维修点存放有柴油是否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3、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原告认为,此次火灾事故起火部位位于被告张某家一侧,被告私接电线且当日用电量明显多于往常,所以应认定火灾是由被告原因导致的。火灾发生后消防队对火灾现场进行全力扑救,原告室内柴油并未发生燃烧,存放柴油行为不必然产生赔偿责任。被告提出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没有依据。除直接损失外,此次火灾导致原告维修点一个多月不能正常营业,被告应赔偿停业期间的损失。另外,原告收割机受损因被告有意拖延诉讼没有及时修复,收割费收益作为间接损失应由被告方赔偿。
被告认为,起火部位虽发生在被告家一侧,但原告维修点的电线也通过被告家天棚,故不能根据起火部位断定是被告责任。另外,被告家电炉子当晚并未使用。相反,原告当日大功率电焊机使用两相电作业才是引发此次火灾的直接原因。原告维修点室内存放柴油行为违法,当晚消防队为防止柴油爆燃投入大量人力浪费了施救时间,导致两家财产烧毁,也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火灾后,原告维修点没有影响营业,故不存在所谓的停业损失。原告收割机可以通过维修修复,不存在间接损失问题。
【裁判结果】
被告张某、赵某赔偿原告某修配点财产损失共计51 589元的90%,即46 430.10元,并承担鉴定费6 578元;
驳回原告某修配点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系因火灾事故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侵权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此次火灾是否为被告方原因引发问题,应结合当事人双方的证据综合进行判断。从目前双方提供的证据看,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认定此次火灾起火点位于被告张某家天棚内,起火原因排除了人为放火和生活用火不慎导致火灾的可能,但不排除电气线路故障引发了此次火灾。当事人双方对该认定意见均无异议。至于哪方原因造成此次事故责任认定书未说明。原、被告当日均有用电情况,两家单相电用电量显示被告张某家用电量2.09度,明显超出往常。当时正值冬季,结合事后在被告家室内发现电炉子和二被告白天不在下午四点左右回家休息的事实,按照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确定被告家当晚使用了大功率电器。此外,消防部门发现被告家线路一侧闸刀下有私接的铜线接头。维修点单相电表显示为零,表明当日没有使用其单相电进行电焊操作,而原告的三相电线路不经过天棚。根据证据优势,可以认定被告家使用大功率电器致电气线路故障引发此次火灾。二被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关于原告当日使用单相电从事电焊作业引发此次火灾的抗辩主张,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关于原告应否承担部分责任问题。经公安消防部门事故现场勘查,原告室内发现存放有柴油数桶,其行为违反了消防法的有关规定。此次火灾事故虽不是由柴油起火引发的,该柴油也没有实际发生燃烧,但据消防队员证实救火时为防止原告室内的柴油爆燃投入了消防车一辆洒水降温,客观上对抢救其他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鉴于原告对损害扩大存在过错,可依据过错程度责令其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本院酌定该责任比例为10%。二被告关于原告具有过错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的抗辩主张成立,予以采纳。
关于赔偿范围问题。《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此次火灾事故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包括厂房、车库、维修工具、配件及久保田牌688Q型收割机维修损失。以上除标明成新率为100%的财产损失因依据不足不予认定外,其他均以评估鉴定确定的损失额计算。经核定,金额共计51 589元(54 898-3 309)。鉴定费按认定数额的比例,由双方分担。被告关于收割机维修费应按折旧计算的抗辩主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造成店铺停业损失,但该维修点的用电记录显示火灾发生的2017年2月及之后的3、4月份三相电用电量与2016年同期大体持平。原告所举证据无法证明火灾导致其停业一个月和具体收入金额,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原告提出此次火灾事故造成其久保田收割机损坏不能参加2017年收割作业。因该收割机损坏时并非收获季节,相应的损害可以通过常规修复解决。其收割机未能从事2017年收割作业与车辆损坏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故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原告要求二被告赔偿该项损失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事后,经法院主持,被告按判决自动给付原告全部赔偿款。
【办案心得】
裁判文书是法院对案件处理的最终结论。从当事人角度说,他不仅关心自己是否胜诉,还需要知道自己和对方胜败诉的具体理由。这就要求裁判文书充分说理,以阐明裁判结论形成的过程和正当性理由,从而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案当事人双方对火灾事故责任等基本问题均存在争议。经法院数次调解,双方始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作为受害者要求得到足够的赔偿,被告则认为自己也是火灾事故的受害人原告才是真正的事故责任人。为辨明是非合理分担责任,必须从细微处着手查明事实详细说明认定依据和裁判理由。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既要有理有据,又要充分考虑影响裁量的各种因素,运用情与理做到让双方当事人可以接受。当事人双方的诉辩主张需要逐一回应。本案正是由于法官公正细致的说理和公平裁量,才使得当事人双方在一审宣判后即得以息诉服判,最终被告履行赔偿责任案结事了。应该说,裁判说理在该案定纷止争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