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
(2016)黑8101刑初21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贪污
3.当事人
被告人孟某某
【基本案情】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八九月份,时任某分公司某作业站站长的被告人孟某某按照分公司文件规定,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接到通知后,孟某某告诉统计王某某将承包土地未受灾的承包户董某某、蒋某某、李某某、祁某某、魏某某、吴某某、杨某某、张某8人虚构成受灾户,上报给某保险社。在某保险社发放理赔款前,孟某某让王某某将8人办理风险理赔的银行卡收上来,放在孟某某处保管。2010年12月23日,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保险社将理赔款存入8人银行卡内共计37131元。其中董某某4352元、蒋某某4444元、祁某某868元、李某某1993元、魏某某13188元、吴某某1373元、杨某某10513元、张某400元。
2011年9月份,被告人孟某某接到某分公司测产和农险理赔通知后,告诉统计王某将承包土地未受灾的承包户邵某某、杨某某、张某、杨某某、于某某5人虚构成受灾户,上报给某保险社,并将于某某、杨某某办理风险理赔的银行卡收上来。2012年1月10日,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某保险社将理赔款存入5人的理赔银行卡内共计49852元。其中邵某某2341元、杨某某30 662元、张某6492元、杨某某5333元、于某某5024元。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将魏某某卡内的13188元、杨某某卡内的10513元、祁某某卡内的868元、蒋某某卡内的4435元、董某某卡内的4352元、李某某卡内的1993元、吴某某卡内的1373元,共计36722元通过转账方式转存至孟某某的银行卡内;从邵某某卡内提取现金2341元、杨某某卡内提取现金30662元、杨某某卡内提取现金5333元、于某某卡内提取现金5 024元、张某卡内提取现金6900元,共计50260元存入孟某某银行卡内。同年1月21日,孟某某支取80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告人单位性质证明、职务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党委会议记录、到案经过、黑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文件、理赔凭证、银行流水明细等;证人王某某、魏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案件焦点】
国家工作人员骗取理赔款是否构成贪污罪?
【法院裁判要旨】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在担任黑龙江省某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某作业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某保险公司的风险理赔款,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孟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对其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孟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赃款未返还,可酌情从重处罚。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与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孟某某退赔某保险公司某中心支公司人民币八万六千九百八十三元。
【法官后语】
本案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罪?焦点在于孟某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以及公共财物是否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产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孟某某时任某分公司某作业站站长,按照分公司文件规定,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并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骗取理赔款成功的关键在于其负责对秋收作物测产和农险理赔工作,系利用了其职务上的便利。刑法通说认为,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或本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也包括外单位的公共财物或他人管理、经手的公共财物。孟某某的行为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
综上,孟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骗取理赔款的行为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