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结一起上诉案件,上诉人梁某某在任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社保局医保监察大队长期间,先后收受齐齐哈尔管理局中心医院及该医院骨科人民币6.2万元,致使梁某某对该医院造假套取医保基金的行为未能及时认真查出。对于收受的赃款,梁某某用于垫付单位所借汽车改色及个人消费。2011年11月份梁某某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梁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考虑到梁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另有部分赃款是用于垫付单位所借车辆维修费用,对梁某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审判决后,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梁某某认为自己虽然构成受贿罪,但是情节较轻,一审法院量刑过重。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梁某某身为国家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贿赂6.2万元,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已充分考虑上诉人梁某某自首情节,并有部分赃款用于垫付单位所借车辆维修费用,对梁某某减轻处罚并无不当。但上诉人梁某某受贿6.2万元,导致该医院套取医保基金数额巨大,造成后果特别严重,故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量刑过重的理由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