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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酒后出事,聚会者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09-03 08:41:00


    近日,家住宝泉岭的李某,应多年未见的朋友王某之邀参加聚会。为了活跃气氛,王某还叫了6、7个朋友一起参加。聚餐中,大家喝了白酒换啤酒,喝了啤酒换红酒……

    渐渐的,李某就不胜酒力,不省人事,趴在了酒桌上。见李某醉倒了,王某察觉到他状态不对,赶紧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对李某采取急救措施。然而,当救护车到现场的时候,李某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急性发作,不治身亡。事后,死者家属将参与聚餐的王某等7人告上法院。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过量饮酒的危害,却放任自己过量饮酒,突发心脏病死亡,其自身负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7被告明知李某身体不适,却对其饮酒未加提醒、劝告,未尽到同饮者应尽的义务,承担次要民事责任。

    法院判决7被告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李某家属73145.29元,其中聚会组织者王某赔偿23143.59元。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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