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10月5日,宝泉岭人民法院依法向被告人陆某送达财产保全裁定书,对陆某在宝泉岭某农场晒场存放的55吨水稻予以查封。2015年10月14日,陆某在未经该法院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将该查封的水稻出售。2016年5月19日,陆某亲属向该裁定原告李某偿还欠款2万元。陆某与李某对余款14万元达成还款协议。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陆某,能如实供述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与原告李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欠款,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适用缓刑。故判处陆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释法
被查封的财产是司法机关禁止被保全人对其所有的财产进行处分的强制性措施,是保障财产保全人实体权利能及时实现的保障措施。依法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财产所有人已经失去了对其财产自由处分的权利。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经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