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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丨离婚后是否需要退还彩礼?九三人民法院这样判……

  发布时间:2019-10-25 14:43:44


    原告李某数着手中的现金,正正好好两万元。这是法院判决被告陈某返还给他的彩礼钱。二人选择来到九三人民法院查哈阳人民法庭,在法官的见证下履行了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二人从此一别两宽,各自安好……

    案情回顾

    查哈阳农场小伙李某与女友陈某系恋爱关系,后李某给了陈某10万元彩礼,双方按民间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但由于被告陈某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4年后,陈某认为二人感情不和提出分手。

    李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钱被拒,遂将陈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法院受理后,承办法官对该案开庭进行了审理,考虑到二人同居期间生活开销多出自彩礼钱,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钱2万元。

    法官释法

    1.李某和陈某是夫妻关系吗?

    根据婚姻法规定,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在本案中,李某和陈某未进行结婚登记,不能形成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但同居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受法律保护。

    2.李某要求陈某返还彩礼钱是否应当被法院支持?

    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在本案中,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符合返还彩礼的一般条件。同时,承办法官还考虑到本案中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彩礼用途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特殊因素的影响,最终判决被告陈某返还原告李某彩礼款2万元,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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