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三年间借款27笔,
金额260余万元,
然而,
来法院起诉后,
原告却没了踪影?
如此情形,
看九三人民法院如何审理!
近日,九三人民法院齐齐哈尔人民法庭受理了原告黑龙江省某米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被告从原告处借款金额2,641,000元,但被告始终未能还清,无奈下原告将被告王某起诉到法院。令人费解的是,本院受理该案后与原告公司联系时,原告公司却突然失联了……
原告去哪儿了?
承办法官到原告公司实际走访,该公司已人去楼空。经过多方途径了解到,原来,本案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因涉嫌非法集资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了,其他工作人员也无处可寻。当事人被羁押后,如何送达、如何开庭成了难题……
案件也得继续!
经反复和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后,承办法官在看守所见到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张某,并给张某做了笔录,案件得以继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法律关系并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涉嫌犯罪,最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将此案件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法官释法
1.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后还要承担按时缴纳诉讼费用、提交证据材料、按时参加庭审等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对原告应当预缴而未预缴案件受理费的,或者经法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的,可以按撤回起诉处理。此外,原告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当对民间借贷与犯罪行为进行甄别,如果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