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妨碍公务、殴打警察!宝泉岭一男子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9-11-21 09:10:30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孙某某与其四叔在某农场路旁发生争吵、厮打,孙某某用拳头击打其四叔面部,其四婶向公安机关报案。宝泉岭分局某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欲将孙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孙某某拒不配合,用拳头击打一民警面部,致民警鼻子和面部受伤。经鉴定:民警所受损伤致鼻部外伤、鼻背部软组织挫裂伤、颜面部挫伤,伤情程度为轻微伤。当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抓获,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裁判结果

      被告人孙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宝泉岭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刑法规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以案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我国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妨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都认定为违法行为。如果在执行公务过程中对人民警察有暴力、威胁等情形的,则触犯刑法277条之规定,涉嫌妨碍公务犯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有暴力袭警行为的属于从重处罚情形,应当从重处罚。

    

责任编辑:侯洵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789756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