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安农垦法院龙镇法庭审理了一起王某诉刘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死者王某受雇于养牛户刘某,在2011年12月16日7时10分刘某在叫王某吃早饭时,发现王某在牛舍南侧死亡,现场没有其他人在场,刘某当即报警,经公安机关现场勘察,于2011年12月20日为死者王某的家属出具了死亡情况说明“王某属非正常死亡”公安机关并没有进行尸检,尸体已经处理。现场无法查清事实,事后,死者王某的妻子王某与被告刘某多次协商赔偿事宜,但被告刘某均已各种理由拒绝赔偿。故此,原告于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某赔偿。
根据我国法律,双方的劳动雇佣关系一旦确立,受雇者在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情况与雇佣者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故王某因属非正常死亡。双方在庭审中都没有举证证明真正造成死者死亡的原因。如果按照侵权法来审理,可能会侵害另一方的利益。所以此案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公平原则来处理此案。在做工作中明确对双方当事人指出受害人是由于在工作时发生死亡,因死者是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该有预见。刘某作为雇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受理后院长刘会普、副院长刘宇及民庭庭长王海龙亲自到事发地点就地办案,召开释法解疑会议,运用“情感沟通法、案例展示法、换位思考法、心里缓和法、时机掌控法、借力调解法、释明说理法和缩短距离法”等方法进行庭前、庭上、庭后调解。最后,在多方努力下,经双方协商刘某以14万元赔偿死者家属,并达成了履行协议。至此这起雇主对雇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赔偿纠纷案圆满划上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