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农垦法院近日对私自变卖法院查封财产的吴某作出判决,认为吴某的行为够成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四个月,缓刑一年。
2008年11月,武某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向九三农垦法院申请对吴某的财产进行保全, 九三农垦法院裁定扣押被告人吴某私有成年育成奶牛12头、黄豆30袋(180斤/袋)。2009年4月,九三农垦法院作出吴某赔偿武某78182.20元的判决。吴某上诉,11月,在二审期间,吴某为逃避民事赔偿,私自将法院扣押的财产成年育成奶牛11头(查封的12头奶牛中有一头死亡)、黄豆30袋变卖后离开居住地。后黑龙江省九三农垦公安局立案侦查并上网追逃,2011年12月15日,在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将被告人吴某抓获。到案后吴某将法院判决给付武某的赔偿款78182.20及双倍银行利息等共计104,200元全部给付,鉴于 吴某在案发后积极赔偿了武某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从轻对吴某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