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起小偷
可以说是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
总有那么一些人是心存侥幸伸黑手
小李看超市购物方便快捷便萌生出
“钻空子、占便宜”的想法
一开始小李还是很害怕被发现
但是结账时发现
确实可以把未结账的商品带出去
自此,李某便隔三差五地去超市“占便宜”
累计带走超市未结账商品
共计价值1200余元
在第十一次结账准备离开时
小李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其盗窃行为并报警
下面一起和尚法君一起看看到底怎么回事
案情简介
自2018年3月至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先后十一次到宝泉岭某大型超市,趁人不备,盗窃该大型超市清扬牌洗发露2瓶、粉色拖鞋2双、白色毛巾2条等物品合计价值人民币1203.30元
2018年10月16日李某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抓获,李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退赔被害单位人民币1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及法律规定,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全部退赔,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被告人每次盗窃物品价值不大,且累计价值也未达到我省规定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其盗窃超市物品达11次之多,符合规定中的多次盗窃标准,所以仍需被追究刑事责任。
尚法君小贴士
生活不易,但前行需珍惜。本案中被告人李某第一次盗窃后没有及时收手,没有认识到其偷窃已属于违法行为,没有认识到当盗窃数额和次数达到一定程度时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当李某身陷囹圄之时,不知道他是否后悔当时如果能踏踏实实做人,兢兢业业工作,不贪小便宜,就不会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也奉劝大家遵纪守法,人间正道是沧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