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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你真的可以“当家做主”吗?

  发布时间:2020-03-30 17:13:18


    出售双方共有财产

    成交价格

    你真的可以做主吗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老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6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因工作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能再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42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5万元。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提前出差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42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士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买家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此案中系争房屋为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5万元及其利息。

    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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