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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着民间借贷的外衣,满满的都是套路!空白合同砍头息,中介费加上保证金......一定要当心!

  发布时间:2020-04-08 12:43:22




    申请贷款总被拒

    眼瞅着就要种地

    借款不算息

    可还款却算利

    民间借贷套路深

    尚法君教你如何辨伪存真

    01

    空白合同你请签 其他事项我随便填

    2018年5月,王小蒙与李小虎签订借款协议,双方约定李小虎向王小蒙借款人民币10万元。随后,王小蒙按照李小虎指令支付上述借款。借款期满后,由于李小虎未按时还款,王小蒙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李小虎偿还借款。 李小虎在庭审中辩称,其签订借款合同时,借款协议尚为空白,协议上的其他内容均为李小虎签名后王小蒙擅自添增,因此本案借款协议不具有证明效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借款人在对借款协议的主体和内容充分了解的基础之上作出的真实的借款意思表示,因此借款人应当承担签订借款协议的法律后果。据此李小虎需偿还借款10万元。

    温馨提示

    当事人在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约定内容和明确对方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盖章,从而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

    02

    放款提前扣钱 逾期高额利息

    被告李小虎向原告王小蒙借款5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月息2.5%,并约定逾期还款需承担日息1%的违约金。当天,王小蒙向李小虎支付了4.5万,另外的5000元作为三个月利息扣除,后李小虎未按时归还,王小蒙遂将李小虎诉至法院要求其还款5万及利息。

    从这个案例中就可以大致了解什么是“砍头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若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请记住!本案例中,虽然双方有合同,有约定,但此约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约定无效,因此,就应该按4.5万的基数,而非5万来计息。

    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的法定限制最高为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规定利息、违约金、资金占用费等费用之和不能超过以下表格规定:

    因为上述案例,约定的年利息未超过36%,且原告也已支付借款期内利息,系原告的真实意思的表示,法院予以确认。但逾期罚息日息1%明显超过法定限制,应按照年息24%支持,其他部分违反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03

    套路贷or民间借贷  这个点一定要牢记

    在日常生活中总有人说自己被套路了。但是如何认定是民间借贷还是“套路贷”,是审判的一个难点。因为“套路贷”是刑事犯罪,需移送侦查机关侦查,而民间借贷诉讼则是民事诉讼纠纷,由法院依法审理。

    两部两高联合制定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第2条专门从主客观两个方面明确了“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在主观上,要注意把握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在客观上,“套路贷”是处心积虑设计各种套路,制造债权债务假象,非法强占他人财产的行为。而在民间借贷中,虽然常会出现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扣利息、收“砍头费”的现象,但在这种情况下,预扣的利息、收取的费用是基于借贷双方的约定,借款人对于扣除利息、收取费用的金额也心知肚明,出借人后续亦不会实施故意制造违约、恶意垒高借款等行为。

    04

    别以为民间借贷没人管

    “职业放贷人”了解一下

    根据2019年10月21日两高两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如果放款人被认定为“职业放贷人”,不但不能向借款人主张高额利息,甚至有可能因此锒铛入狱。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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