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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惊!疫情期间泄露他人信息被拘!这些内容千万不能转发到微信群!

  发布时间:2020-04-22 15:15:58



    疫情期间大家每天都关心

    卫健委、各级官方媒体发布的各类信息

    当然除了官媒

    很多人还很喜欢所谓的八卦内幕

    但你要是接收了,转发了

    小心惹祸上身

    3人疫情期间泄露公民个人信息被拘留

    据胶州公安通报:4月13日,胶州市民的微信群里出现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信息,内容涉及6000余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身份信息,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

    经查:叶某(男,29岁,胶州市李哥庄镇人)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所在公司微信群,该群内的姜某(男,24岁,胶州市李哥庄镇人)将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张某(女,57岁,胶州市里岔镇人)工作中将接到的随访人员名单信息转发至家人微信群,其家人又继续转发传播。以上3人的行为,造成中心医院出入人员名单在社会上被迅速转发传播,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叶某、姜某、张某给予行政拘留的处罚。

    泄漏他人信息,这么严重么?

    是的,轻则行政处罚

    如果拿到信息后售卖

    情节严重的话

    甚至将触犯刑法!

    引申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什么是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解释》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分别设置了“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的入罪标准,同时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五万条以上”,或者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即属“情节特别严重”。

    小编温馨提示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的行为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做到知法、守法,不随意散布他人隐私及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共同营造和谐清朗的网络环境。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司法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处。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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