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泉岭人民法院成功协调解决
一起房屋征收补偿纠纷案
促成行政机关与被拆迁人
在拆迁房屋外达成了协议
据该案承办法官高建龙介绍
2019年6月26日,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刘某某作出了征收补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刘某某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补偿决定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搬迁,经催告后仍未履行。
行政机关于3月26日
向宝泉岭人民法院申请
强制执行审查
在案件立案后高建龙法官与被执行人刘某某取得联系并进行沟通,由于刘某某尚在海南,法院采取了邮寄的方式,送达了申请执行书、听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经工作,当事人从海南返回。
宝泉岭人民法院院党组对该案高度重视,党组书记、院长宋德双对合议庭处理此案提出明确要求并亲自多方协调。4月7日,宝泉岭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嘉道与高建龙法官接待了刘某某,让刘某某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及理由,并询问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是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同时,对被执行人耐心讲述了法律法规审查程序和相关法律后果、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的后果,增强其对征收工作的理解,促进和解执行。
考虑到疫情期间聚集可能增加防控风险,高建龙法官当机立断决定在拆迁房屋外对当事人进行协调。整个协调过程井然有序,并没有受到露天空间大等客观因素的影响。
最终,被执行人刘某某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依据补偿决定自动履行了房屋拆迁义务。申请执行人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房屋实施强制执行的申请,法律文书当天制作并送达完成。
该起案件为今后宝泉岭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延伸职能,深入基层扩大法律效果,普及非诉执行相关法律知识,督促群众自觉履行法定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也努力做到即有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及时作为,同时也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查职权,维护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为依法推进法治政府工作增添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