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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大家注意!手机里的这些信息,千万别删!

  发布时间:2020-04-30 15:15:53


    平时生活中我们

    刷微博、刷朋友圈、用支付宝

    可信息多了、手机卡了

    我们就爱删除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

    除了转账记录

    语音、文字、图片、视频这些电子数据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

    这个规定5月1日起实施

    新规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就意味着,自5月1日起

    上述电子数据均可以

    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啦!

    电子数据到底有多管用?

    借钱不还、房屋买卖纠纷等都可以使用

    通过案例来了解

    微信转账记录证实债权债务关系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年10月11日、12日,张先生通过微信转账,分两笔向冯先生转了这笔钱。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也是重要证据。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释疑】

    电子数据这么有用

    平常咋保存?

    小编温馨提示:“即将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明确,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例如,微信记录能否作为“呈堂证供”,取决于两个前提:

    第一要能证明微信使用人是当事人双方,因为微信并非实名制;

    第二要保证微信记录的完整性,因为微信证据为生活化的片段式记录,如果不完整可能导致断章取义,法庭不会采纳。

    温馨提醒:一旦有金钱往来,第一明确对方身份;第二明确用途,备注要注明转账用途;第三保留原始记录,仅有截屏会无法证明真实性,转账记录、重要对话等不要随意删除。此外,辅助电话录音、短信催款、借条明确等证据,是相互补充印证的证据链条。”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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