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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年纪轻轻走歪道 盗窃汽油进监号

  发布时间:2020-05-06 13:44:49


    年仅20岁的被告人周某驾驶其父亲的吉利牌轿车先后到黑龙江省某农场南方小区、新阳光小区以及青青家园等小区,疯狂盗窃作案8起,将被害人刘某某等人汽车油箱内的92号汽油盗走,价值合计811.25元。其中有三次盗窃时,周某还让其女友万某为其放风。两月后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周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

    二、作案工具铁质油桶一个、扳手一把,予以没收。

    法官提示

    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退赔了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罚,法庭综合决定对周某从轻处罚,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被告人周某自己车里没油就偷别人车里的汽油用,其行为看似精明实则愚蠢。通过盗窃的手段占有他人财物,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案发后,不仅要退赔被害人的损失,还要缴纳双倍的罚金,在经济上遭受更大损失,而且还要身陷囹圄,教训惨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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