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信息多了、手机卡了
我们就爱删除
各位小伙伴注意了
除了转账记录
语音、文字、图片、视频这些电子数据
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重要的微信聊天记录别删!
这个规定5月1日起已实施
新规
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将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这个时候有人理解
用‘微信转账记录’截屏
当证据就能让人还钱
通过案例来了解
家住宝泉岭某农场的李某和俞某是朋友关系,2016年12月俞某以种地偿还银行贷款为由向李某借款人民币60000元,随后李某分别于2016年12月14日、15日、16日分六次通过“微信”将借款60000元支付给俞某。
想到既然是朋友,李某也没让俞某打欠条。事后,也没有让俞某补一份借条。
网络图
可过了半年,俞某非但没有还款,还玩起了人间蒸发。
心急如焚的李某无奈,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可俞某仍下落不明,开庭也没有到场。
李某在开庭过程中因为之前的手机遗失,无法提供手机转账原始界面,只是向法院出具了一张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
更闹心的是,打印件上面显示的收款人不是俞某的姓名,而是网名“凤*于飞”。
由于李某提供的是微信转账截屏打印件,且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诉讼请求,鉴于此,法院最终以证据不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释疑】
电子数据这么有用
平常咋保存?
尚法君提示:微信新增了个人微信账单导出功能,可以直接导出个人账户微信转账交易记录并加盖腾讯公司的公章(电子章),方便用户自行取证,具体的操作流程可参照下图:
尚法君建议尽量能采用传统的借条及银行转账交易的方式进行民间借贷比较靠谱。
如果碍于客观情况不方便立书面证据,别偷懒,红包、转账的附言功能要用好。除此之外那也要留心收集、固定电子证据。除了提交以上的微信转账明细证据外,还需提供双方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或者通话录音等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当事人如果害怕其提供证据遗失、证明力较弱等问题,可以通过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的形式固定上述证据。
看明白了吗?
该留存的证据都要保存好
别因疏忽大意追不回借款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