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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86岁老人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履行赡养义务!

  发布时间:2020-06-17 09:15:17



    都说养儿防老,可是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有一些子女不能尽到赡养义务。中华民族自古就有百善孝为先的优良美德。赡养老人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义务,每个人都有老去的时候,切勿让现在你对老人的态度变成未来子女对你的态度。

    案情简介

    云恩、云贤、云清是素珍的三个儿子。多年来,素珍含辛茹苦将被告三人抚育成人,资助他们成家立业,又肩负起了云恩、云清子女幼时的照管和看护责任。如今,素珍已年迈体衰,健康状况恶化,几次大病住院手术治疗,常年用药、打针,行动不便,生活无法自理。而云恩、云贤、云清近年来经常以各种理由互相推诿,怠于履行照料素珍的责任,甚至近一年来云恩、云清逢年过节也不来探望,致使素珍迫切需要雇佣他人看护照管自己。而素珍现月收入仅为1600余元,需要支付生活费、医疗费等费用,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尚且不足,根本无经济能力支付雇工费用。素珍因无法维持基本生活,亟需子女恪尽赡养之责。

    判决结果

    被告云恩、云贤、云清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人每年给付原告素珍赡养费3600元,于每年的6月30日前给付;

    法官提示

    “子欲养而亲不待”是弥补不了的遗憾。父母不需要你挣多少钱但他们很需要子女的陪伴,因为子女是父母最深的牵挂!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人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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