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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楼顶漏水,维修谁来买单

  发布时间:2020-08-21 11:13:16


    李某、栾某1、栾某2、杨某分别为黑龙江省虎林市云山农场某小区同一楼2单元102、202、302、402住户。2020年5月,杨某发现所居住的楼房屋顶漏水。该楼没有维修基金,且已过保修期。杨某将此情况向居民委反映,并与居民委同志一同来到李某、栾某1、栾某2家中,请求分摊屋顶维修费,但协商无果。后居民委同志又多次调解双方纠纷,三业主均拒绝支付,认为楼顶与其无关,且不使用楼顶,将来也不会使用。为避免楼顶继续漏水,杨某只得先行维修。2020年6月,杨某将该单元屋顶维修完毕,并支出材料费950元、人工费625元,计1575元。李某、栾某1、栾某2至今拒绝支付应承担的维修费。

判决结果

    李某、栾某1、栾某2每人给付杨某维修费393.7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由李某、栾某1、栾某2负担。

法官提示

    夏季雨水多,很多老房子年久失修,楼顶漏水时有发生,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可楼顶业主要求其他业主分摊费用时,经常会遭到不理解甚至拒绝,理由是屋顶不是他们室内,平时很少涉足,同他们没有直接关联。有的甚至干脆表示自己以前从未使用,日后也不需要使用,即以放弃使用屋顶为由拒绝分担。

    一方面,楼顶属于全楼业主的共有财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区划内的屋顶,也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与之对应,本案所涉屋顶覆盖着该单元住户的楼房,关乎业主的共同利益,决定了其虽然不属于某一位业主室内部分,楼下的业主很少涉足,但它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为相关业主共有;

    另一方面,相关业主必须承担楼顶的维修费用。在我国,民事权利与义务是一致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相关业主对屋顶享有共有权利,可以对屋顶进行占有、使用、处分、收益的同时,也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一位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不得以自己不需要、不使用等种种理由推脱。基于业主对于屋顶所享有的份额均等,所产生的维修费用自然应当由大家平均分摊。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义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

    (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建筑区划内的土地,依法由业主共同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属于业主专有的整栋建筑物的规划占地或者城镇公共道路、绿地占地除外。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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