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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法说案 | 打篮球时被击伤 起诉赔偿未获支持

  发布时间:2020-09-04 15:32:07


    篮球运动作为体育竞技活动,是身体直接接触的对抗性、竞技性运动,存在潜在的运动伤害风险。对于篮球运动中因身体对抗造成的伤害,每个参与者都可能是损害的制造者或风险承受者。运动参与者自愿参与运动,应认为参与运动者默示他人在符合运动规则的情况下,愿意承受通常由此而生的损害,即应适用自甘风险原则。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6日下午,在某俱乐部篮球场,田某某(2003年生人)、郑某某(1955年生人)等人自发性的分组打篮球,在球场打球时田某某的嘴角受到伤害,随后田某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经了解得知,田某某打篮球时与郑某某发生碰撞,田某某嘴部受伤。田某某受伤后,佳木斯大学附属口腔医院诊断为上唇软组织挫裂伤,并为其进行清创缝合术,2020年1月17日田某某住院治疗,共计支付医疗费2626.83元。双方因损害赔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田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2020年7月2日本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田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田某某负担。

    法官提示

    篮球运动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每一个参加者无一例外地处于潜在的危险之中,既是危险的潜在制造者,又是危险的潜在承担者,运动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冲撞、抢夺、扑救等动作,出现的正当危险后果是被允许的。本案中,田某某是一名高中生,应当能够遇见到篮球运动存在的潜在伤害风险,在没有证据证明郑某某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下,郑某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田某某要求郑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责任编辑:吕萍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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