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简单的表述就是,应为-能为-而不为。其实区分两个的关键点就是有没有作为义务。这里的作为义务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第一个,来自于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种:①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比如主人对自己饲养的狗,有监督义务。②对他人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督义务,比如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危险行为具有监督义务。③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由于自己的危险行为给他人的法益造成了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此时你对该危险具有监管义务。如对被你强行劝酒而喝醉的人,你负有监管义务。第二种,对特定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这里分为两大类1,你与被保护法益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主要包括四种①基于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比如《婚姻法》夫妻之间的互相救助义务②基于职务产生的特定关系,比如消防队员对于火灾中的被害人具有保护义务。③基于合同产生的特定关系,比如医生在治疗期间对病患具有保护义务,要竭尽全力去救治。④基于自愿接受行为产生的特定关系,比如对路边的弃婴视而不见,刑法不会管辖。但是如果将弃婴捡回后,该婴儿的法益与你的行为之间产生了依赖关系,产生救助义务。2,在特定领域内,你对被害人法益具有保护义务。比如,司机对于在车上被强奸的你,具有保护义务。总结:虽然对于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判断,分为应为~能为~而不为,但是应为才是不纯正不作为犯和作为犯罪的,判断标准。而能为和不为是判断不作为犯是否成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