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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庭审的几点体会

  发布时间:2012-04-05 14:51:28


    这是一个因避免刑事部分过份延迟,而另行开庭审理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的庭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诉被告人张某和附带民事被告人陈某过失致人重伤人身损害赔偿,庭审活动按程序进行一切正常。但合议庭发现陈某对法律规定不理解,同时觉得自己已经拿了3万多元的医药费,不应当再承担责任了,因此对李某提出的诉讼请求产生抵触情绪。进入法庭辩论阶段,虽然李某降低了诉讼请求,但陈某的态度依然强硬和冷漠,双方继续调解已经是不可能了。针对这一情况,主审法官宣布休庭,由合议庭三人共同对陈某单独进行一次法律释明和晓之以理的说明,二十分钟后陈某对相关法律有了了解,也对自己的过错有了认识。法庭恢复审判后,陈某的态度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得到了李某的谅解,法庭调解也很顺利。可是陈某无论如何也拿不出3万现金,只是手中有几万元的债权,债务人在外地能否要回来还是未知数,李某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合议庭对失去这样一次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机会感到很惋惜,但又不能强迫双方达成协议,只好最后依法作出判决。不过合议庭并没有使调解工作就此止步,而是继续延伸一步,使双方达成一个无法律约束力的口头协议,即在判决后的一个月内,陈某能把3万元钱要回来给李某,双方就达成和解协议不再执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这样一来可以避免勉强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旦陈某不能履行协议内容,可调解协议又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执行的依据,李某就会感觉自己是被欺骗了,甚至对法官产生想法。现在发生法律效力的是合议庭将要依法作出的判决,口头协议只是对陈某积极还款起到促进作用,还不上钱李某也没有什么损失。进入当事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的气氛令人感动,李某主动提出能否对张某的刑期改变,法官明确告知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其判决已经生效,张某的刑期是不能改变了。李某又在庭上希望被告人张某能安心改造,刑期不长争取早日出来,到时有困难就去找他。对陈某也表示知道他也很困难,只是自己这次造成身体重伤,经济损失太大。当张某最后陈述时,他流出了眼泪,深感自己的过失给李某及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李某能谅解他,他会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出来,努力挣钱偿还自己应承担的赔偿款,即便这次能按口头约定由陈某还完了赔偿款,出来也会去看他们的,家里有事也会去帮忙的。最后诚恳地向李某道一声对不起。陈某在最后陈述中,首先表示自己在刚才的庭审中,有些地方做的不对,对一笔肯定要发生的转院运费,只因对方提供的是复印件,原件今天没带来就不认可,这虽然在法律上能得到法庭支持,但从良心上是说不过去的,这笔运费认可。对自己因选人不当给李某造成的终生痛苦深表歉意,会努力要钱争取履行口头协议。合议庭经合议后,当庭作出了判决,原、被告三人均表示不上诉,并且都感谢法官为审他们案子而付出的努力,不但案子结了还让他们懂得了不少法律,消除了许多误解,彼此又能相互理解,好像又回到了从前。
    一起因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逃避出庭,而迫使法院做出把刑事和民事部分分开审的案件,最后能出现不论是被判刑的,还是要赔钱的以及遭受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的三个当事人,能彼此理解、谅解,共同表示感谢法官对自己案子的审理。通过此案的审理,我们三位合议庭成员一致有以下几点体会和认为值得认真总结的地方:
    一是释法解疑对审理案件能收到良好的效果十分重要,但什么时候进行可能收到的效果不同,释疑要把握时机。在本案中,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对法律不理解或有不讲理的地方,当庭解释或说服,可能使当事人感到面子下不来或产生法官审案有倾向性,甚至有更多的想法,这样的解释可能收到的既使心服也口不服,对案件最终以最佳的方式结案没有帮助。如果把释疑放到宣判之后进行,可能使当事人明白法和理了,但案件已经审完了,对缓解双方的对立心理,促进达成调解协议已经于事无补,因此,释法解疑一定要做,选择最佳时机也很重要。
    二、不轻易放弃每一个能使双方当事人缓和矛盾,促使案件得到最佳结案的机会,审案要有足够的耐心。此案在开庭前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也自行商量过,到法庭调解时已是三次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了。最后一次调解双方的态度都不错,可在关键的现金问题上,陈某在短期内无法解决,调解协议无法达成。这时法庭的判决可能是双方都不愿意接受的结果。李某担心判决无法落到实处白条一张,陈某感觉数额太大难以承受,有可能产生心理变化,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合议庭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把和解工作又向前延伸一步,让双方达成一个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口头协议,这样不影响法院的判决,也不会造成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放弃部分权利,而陈某不按期履约,李某手中的调解书又发生了法律效力,成了陈某履行义务的依据,可能牺牲了李某的可期待利益,李某的心理不平衡,甚至会说法官欺骗了他的不利后果。如果他们能履行了口头协议的内容,可以在法院的执行环节进行和解,原判决内容就可以不执行了,这样一来双方当事人都觉得法院是替他们想事。这样做的结果是两个当事人当即就决定怎么共同去讨债。当然,审判法官可以不去考虑这些问题,实在达不成协议就判了,可后来的事情就可能很麻烦。李某在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被告人一个去服刑没钱,另一个也是居无定所到处打工挣钱,法院怎么执行?执行不了当事人就有意见,甚至引发上访、闹法院等。
    三、尽可能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的统一,办案需要更加丰富的知识。这种统一要求法官要有良好的法律知识和社会知识,要把法律与情理有机地交融。任何牺牲一方利益去换取另一方利益的做法都是不可取的,都将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和谐社会的建立留下遗憾。此案中,法官运用法律知识使当事人知道自己应负的法律责任,运用社会公认的思维方式和道德规范校正其无理辩解,运用心理学知识采取其可能接受的方式,使当事人从内心认可庭审,从而使这次审判变成了一次对当事人及旁听者法治教育、法律知识普及的公开课。对刑事被告人产生了感化的效果,在自责自己过失犯罪给他人带来痛苦的同时,也对重归社会能得到社会接纳充满了信心,这将对其安心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产生巨大的动力。如果原告人在庭上不能谅解他的过失,并声称等他回来再算帐,那他将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态?另外两个当事人虽然达成的是一个无约束力的口头协议,但这使他们都看到了这一问题能圆满解决的希望,不管最后的结局如何,良好的开端总是成功的一半。
    法院的审判工作,每天要面对的是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不和谐音符,如果把社会看成是一个有机体,当事人就是这个有机体上的一个细胞,这其中有些是产生了一定病变的细胞,法院就如同医治这些病变细胞的专科医院,法官就是人们心目中的白衣天使,我们只有通过不懈的努力,运用我们的聪明才智,去消除和抑制这些病变的发生,保护我们这个社会和谐运行。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牡丹江农垦法院副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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