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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处理该调则调与当判则判的关系

  发布时间:2013-03-13 10:12:37


    “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是目前民商事审判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对于妥善调解解决纠纷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何谓“该调则调”?何谓“当判则判”?由于法律和上级法院对此并未做出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的重调轻判,有的重判轻调,很难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很难寻找到调解与判决的最佳结合点以实现审判的最佳效果。

    要想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寻找到调解与判决的最佳结合点,实现“该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最佳审判效果,要正确理解“该调则调,当判则判”这一原则的本意。其本意就是要求正确把握好调解的火候,既不能简单调解草率判决,也不能久调不决,努力通过调解与判决两种有效方式追求审判的最佳效果。如何在实践中正确把握“该调则调”与“当判则判”的关系显得尤为重要,这需要因案而异,因人而异,要具体案件具体把握。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几点意见:

    一、要正确认识哪些案件该调解。

    总的原则是只要有调解可能依法可以调解的案件都应该调,从当事人自愿的角度讲,具体主要包括以下情形的案件:

    一是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既然双方当事人均申请法院主持调解,就说明当事人希望法院主持调解,因此,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调解愿望,法院不应该以案件多没时间等为由轻易放弃调解机会,要努力从中多协调,尽量促成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二是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调解另一方表示同意的案件。这类案件虽然有一方并非主动申请法院主持调解,但对对方申请法院主持调解并未反对,这表明另一方当事人也有让法院从中主持调解的意思表示。因此,对此类案件要多做另一方当事人思想工作,促使其从被动接受调解到主动请求调解,为调解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是双方当事人均未申请调解但法院征求其意见均表示同意法院主持调解的案件。此类案件虽然双方当事人均缺少请求法院主持调解的积极性,但只要法院主动为其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一般也会积极配合调解,也有很大的调解可能性,因此,法院能动调解是关键。

    四是一方当事人同意法院调解另一方简单表示不同意法院调解的案件。对于此类案件,法院要了解一方不同意调解的真正原因,做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帮助其打消调解的顾虑,让其明白调解的优点,促成其接受法院调解。

    五是双方当事人均简单表示不同意法院调解的案件。有些案件,法官如果只简单地问双方当事人是否同意法院主持调解,一般双方当事人也会出于各种考虑简单地表示不同意调解,因此,对此类案件,法院要全面了解案情,全面了解案件背景,了解当事人表示不同意调解的原因,只要法院处于中立的立场,本着为双方当事人着想的目的,只要耐心地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一般当事人仍然会接受法院主持调解。

    二、要正确认识哪些案件当判决。

    简言之,不该调解的案件就当判决。为了方便大家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笔者建议以下几类案件应当判决:

    一是经法院征求意见双方均坚决表示不同意法院调解的案件。调解应当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双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态度非常明确,而且反复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仍然不同意调解,此种情况下就不应再进行调解,否则将违背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二是有一方当事人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一方同意,另一方坚决不同意,仍不属于当事人自愿调解,法院仍然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调解。

    三是达成调解协议但未生效又反悔并坚决表示不同意调解的案件。有时当事人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达成了调解协议,但事后又坚决表示反悔,并明确表示不同意法院调解的,法院也不宜再继续调解,否则将有强迫调解之嫌。

    四是一方当事人故意以达成调解协议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有时当事人故意达成调解协议,让对方做出大的让步,然后又故意拖延履行或拒绝履行。对于发现当事人有这种明显倾象的案件,要么不调解,要么调解时附加对其有约束的附加条件。

    三、要完善“该调则调,当判则判”的把关制度。

    为了防止该调的不调,当判的不判现象发生,应当制定具体的三级把关制度。

    一是制定庭长把关制度。一个案件是该调解还是当判决,首先应当由庭长把关。应当由主审人或合议庭首先拿出该调或当判的初步意见并说明理由,形成书面材料报庭长,由庭长了解案件情况后,综合考量是该调或是当判,然后做出明确答复意见,主审人或合议庭对庭长的答复意见没有意见的,按照庭长的意见处理。

    二是制定分管副院长把关制度。一个案件是该调解还是当判决,主审人或合议庭与庭长意见不一致时,应当由庭长向分管副院长汇报情况,由分管副院长决定该调解还是当判决,对分管副院长的决定庭长没有意见的,按照分管副院长的意见处理。

    三是制定审判委员会把关制度。一个案件是该调解还是当判决,庭长与分管副院长有不同意见时,应当由分管副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判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主审人或合议庭必须执行。

    总之,哪些案件该调,哪些案件当判,实践中确实难以把握,有时分歧意见很大,而且不同的法院掌握的标准不同,每个法官掌握的尺度也不尽相同,对此的确也难以做出统一规定。这就需要广大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摸索,正确把握好调与判的火候,努力做到调到极致,判到好处;调出效果,判出水平;调出满意,判出服气。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宝泉岭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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