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王某在齐齐哈尔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购置了2台7.2米液压折叠重耙、1台1.1米6条起拢机、一台镇压器,总价款22.5万元。因资金短缺,王某只给付了部分款项。
该机械制造公司多次向王某索要农具款,王某不但没有继续还款,还在2018年11月来到该公司送“说明”,表示这钱以后就由刘某进行偿还,自己不再偿还。然而该说明并非三方协议,该公司表示不能认可其效力。刘某也未作出承担该笔债务的意思表示。
2020年10月,该机械公司在多次索要无果后,将王某诉至九三人民法院。九三人民法院齐齐哈尔人民法庭受理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情绪始终十分激动,表明已经将债务“转移”给了刘某,这钱不应该他来偿还,也不会偿还。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于10日内给付该机械公司购置农具款11.9万元,并支付利息9.88万元。
王某拿到该判决后,向农垦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九三人民法院法官得知后,多次找王某沟通,向其释法明理。王某情绪逐渐平稳,并意识到债务转移需要法律依据,并不是自己一句话就能转移的。最终王某撤回了上诉,同意按照原判决执行。
至此,该案顺利结案,该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代表向九三人民法院齐齐哈尔人民法庭送来一面写有“秉公执法维民企 清正廉明颂公正 ”的锦旗,感谢法院帮其公司要回了农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