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今历史背景下,科技化、信息化发展速度极快,很多事物一旦出现就会被炒作,加之社会舆论容易混淆视听,导致人云亦云、趋之若鹜、大帮哄或一窝上的思潮不断泛滥,而镇定自若、独立思考、独树一帜、态度鲜明的实事求是精神却显得少了些,社会发展日新月异让一切都处于变数之中,这也成为一种不可扭转的社会发展趋势。面对如此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以及动荡不安的社会环境,作为为国分扰解难、为民定分止争的人民法院,其审判职能也被社会人士所倍加关注,很多人对法院司法公信力提出质疑,希望法院的审判工作能够更加公开透明。诚然,司法公信力的建立需要法院全体干警付出辛勤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与监督,两者缺一不可。如何在当今社会历史条件下建立起人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便成为当前法院工作实务中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对此问题的研究与讨论,也曾引起各界人士的颇多反应,众说纷云,争论不休。作为人民法院的法官,有义务、有责任通过我们自身的努力去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最大化,维护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良好形象,同时也应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探讨和研究如何提升人民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司法公信力问题。本人试图以一名基层司法工作者的有限视野,浅析人民法院应从哪几个方面去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作者本人对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思考与理解。司法公信力在当今时代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力以及司法公信力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在文中都或多或少地进行了阐述,既有作者本人的观点,也借鉴了专家学者们精典议论,从不同工作视角力求突出人民法院工作必须要提升司法公信力这一主题思想。全文5572字。
司法公信力一词在过去并不被人们所熟知,也很少有人提及司法公信力这一个陌生的名词,过去尽管偶尔听到过人们提起司法公信力这个词,但那也只不过是少数从事专业法律研究或者是法学界同仁在探讨某些法学问题时提及的一个名词而已,也可以说是一个法律述语的点缀,未不为人们广泛认识。从几何时,司法公信力一词与政法机关的联系日益紧密起来,并成为政法机关从事本职工作的中不可缺少一个名词,这应当源于近年来中国社会经济迅猛发展,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的社会经济形势日益好转,综合国力日益强盛,法治建设步伐日益加快,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这些前所未有的诸多好处,给了人们一个安定、平稳、和谐、团结的社会,同时社会管理、经济建设日益向法治轨道靠拢,也在渐渐地脱离人治的困扰,这些都在无形中提升了司法的地位,也使得人民群众把关注的目光更多地转向司法部门,对司法人员的行为也有了新的要求和标准,与此同时司法工作者也感受到自身所担负的责任更加重大,需要转变的东西也太多太多,适应社会的需要和人民大众的需要,这是当前司法的重要内容。
正是基于此种原因,司法公信力对于人民法院来说更有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其现实意义主要表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决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公正与正义的不可动摇性,同时社会发展对法治水平的要求越来越高,人民群众追求公平正义的期望值越来越高,司法公信的标准和水平也越来越高,这些都期望于司法公信力的提高。其深远的历史意义主要表现在司法公信力是现代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它将推动法治社会向更高层次发展,同时也将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司法公信是通过司法行为展示给示人的,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是司法体系的基石和司法发展源源不绝的动力源泉①。”
司法公信通常为公众由于某一法律现象或某一法律事件的发生而产生结果后所表现出的对之相信或信任的程度,这一现象和过程的发生与发展以致最终导致的后果因为与法官司法活动有密切关系,因此受到社会的极大关注,同时也会直接影响公众对司法过程的评价。公信力是一个大众化的并富有广泛参与性的一种无形物质,司法公信力对整个社会的法治进程有着很广泛的影响,因此,公信力的重要程度是不言而喻的。司法在当今社会里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组成部分,随着法治社会发展,法在大众心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当情与法交织并难以分辨时,司法成为人们求诉以保障民生和安定的最终保障,故“司法的信用则成为整个社会社会信用体系的根基,如果根基不牢,后果将不堪设想②”
如何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如何实现人民法院司法公信的完美无瑕?作者欲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初探。
一、 司法制度的信用程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司法是法官和检察官通过成文的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法律适用的活动,其活动的过程需要由时间和基本操作所限制,这种针对司法活动在时间上、空间上和操作规程上予以限定的就是司法制度。“司法制度就是国家以法院为核心解决纠纷的制度。”“要提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必须要司法制度本身入手,建立能够得到社会公众信任的司法制度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③”有了司法制度,法官的司法活动才得以施展,否则司法活动不复存在。由于司法制度有其特有的严肃性和逻辑性,需要进行慎重规范,司法活动中司法制度所占比重最大,影响力最强,因此,制定公平正义、严格规范、体恤民生、体现服务的司法制度才可能取得公众的信任度,制定严谨、高效的司法制度才可能赢得公众的支持率,制定监督到位、奖惩严明的司法制度才可能避免违法和违规现象发生。
司法制度所涉及的方面较广,内容也不尽相同,甚至差距很大,它绝不仅仅只表现在审判过程中,而是存在于法院工作的每个角落,比如审判管理制度,包括各种规范规章,操作程序和工作程序等等,还有政务管理制度,包括如何管理和如何调动法院所有工作人员勤奋敬业、恪尽职守,遵守法律法规,树立公正公平公开执法的思想理念,树立廉洁执法、秉公执法的思想理念,树立“三个代表”、“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等等,这些都是在司法过程中直接或间接影响工作的重要因素,不解决好这些根源上的问题,就不可能端正思想,做好本职工作,更谈不上如何把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贯穿于审判工作的全过程这一思想理念。再有法院和政务管理制度,这些制度也是维系法院正常工作所必须的,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一个团体,要想对外有战斗力,有向心力,首先自身内部要有合心力,有吸引力,有凝聚力,这些力的合力和源泉在哪里,思想的源泉应当是第一位的,正确的思想、积极向上的思想、争先创优的思想,这些正面、积极并富有感染力的思想形成一种合力就能够使处于消极状态的人变得乐观开朗起来,能够使懒惰不化的人变得活跃主动起来,法院也是一样,是法律工作者聚合的地方,制度在这里起到的就是一个促使这些力量形成合力的催化剂作用,粘合剂作用,也可以说是助推器作用,总之,无论哪个部门,哪种行业,管事的制度和管人的制度都是不可缺少的。由此看来,司法制度的内容对法院工作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制度还要有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有能够引导和发挥每个人的自主能动性的作用,空的制度等于摆设,不会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而过于严厉的制度,超过现实可能的制度也无法实现制度的广泛约束性,所以在法院工作的运行过程中制定制度也是一项有学问的工作,同时好的制度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动力和积极的一面,而不好的制度或无用的制度反而会走到负面消极的影响。制度是外界社会对法院工作进行评价的一面镜子,也是一把标尺,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在外人看来,法院有着威严的国徽,庄严的办公大楼,法官们身着法服的尊严感,无不体现出法律的神圣无比,而制度的严谨可行,以及制度的严格约束能够最直接的体现法院形象和法官形象的公信力。因此,人民法院工作中不可忽视的就是要建立一个健全有力、有效、有序的司法制度体系,有了这样的司法制度体系做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公平、公正、高效、快捷才可能得到贯彻和落实。
故笔者认为,司法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及司法制度的信用程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二、 司法过程的信用程度是司法公信力的灵魂
司法过程,在人民法院亦为法官办案过程,它是法官与当事人互通互动的过程,也是法官运用法律和行政法规审判不同案件的过程,同时还是维护彰显法律精神、体现法律权威的过程,司法过程是法院的核心,也是人民法院整体工作的灵魂。司法过程在程序上和实体上都有自身的要求和规范,要经历繁杂的程序限制和时间限制,在这个过程当中法官所要承受的压力是常人难以想象的,它不仅有身体上的劳累,比如说要对每起案卷进行开庭前的认真阅看,同时要写出庭审提纲,一本卷宗,少则几十页,多则上百页甚至几百页,都要页页看到;而且还有心灵上、精神上的压力,如果当事人诉求项很多,法官所要付出的脑力和体力会更多,在这过程中也绝不允许法官对案卷内容以及每个细微但重要的细节有半点疏忽大意,否则会将影响案件公正裁判。不仅如此,法官还可能面临着一个来自社会的无形压力,由于当事人的法律意识和文化程度不同,对法院、法官以及法律的理解常带有个人色彩和随意性,这些都可能导致法官被社会舆论所包围。面对如此众多的压力源,司法过程显得很艰难,但社会又对法院和法官寄予了众望,希望法律的公正能让每一个人看得见,摸得到,其难度更上难上加难,但司法公信力不解决,人民法院的工作想让社会都承认是不容易的,也是不可能的。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司法公信力就会出现明显缺失和不足,而要解决这问题也绝非一蹴而就的事情。
多年来,对于法官办案的神秘感始终萦绕在人们脑海中,对于人民法院司法过程也只是局限于表面工作,其内容并不透明,也不公开,这样就很难赢得人民大众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充分认可。如何才能切实解决这一突出问题,让司法过程公开于阳光下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期待最多的还是希望人民法院所办的每起案件都能够体现公平、公正,能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权利益,切实成为人民群众的法律保护神。
要想使司法过程中也能体现良好的司法公信力,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从法官人格公信力的树立上入手,法官是自然人,从自然人的角度法官与其他人群没有两样,但由于他们手中掌握着可以生杀定夺的审判大权,所以他们的地位和形象也就与众不同。这类人群既可以成为坚定的法律维护者,也有可能成为法律的叛逆者,其两者的分界面就在于思想的左与右,要想成为维护法律正义与权威的保护神,就要坚持在思想上和行动上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要政治信仰坚定,服务宗旨明确;在逻辑思维上敏捷审慎,在品德人格上要善良、宽容,在判断案情时要始终保持中立、独立的立场,只有这样才不会产生偏激、鲁莽行为和不负责任行为。二是从法官言行公信力的树立入手,言行是内心世界的外在表现,当事人对这种表现的观察是敏感而又感性的,也不容任何的解释和伪装,因此保持用语文明、法言法语、着装仪表端正,谨慎交友,规范庭审程序是法官的必修课,做到内容与形式的高度统一。三是从法官能力公信力的树立入手,审判能力是最能体现法官办案水平的,也是最姝赢得当事人信赖和尊重的试金石,做一个对案件事实能够明察秋毫、对庭审过程能够灵活驾驭、对案件证据能够准确定性、对裁判文书能够说理准确清晰、明辨是非的法官才能让司法公信力在当事人的心中得到认可和折服。四是从法律精神公信力的树立入手,法律精神是支撑司法工作者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一个能够让社会信任的好法官应当具备崇尚法律的无私无畏精神,要敢于坚持正义不论前途有多少艰难险阻都毫不动摇、同时还要具备不畏强势、坚持原则、追求真理、自我牺牲的精神,这些精神的综合体现就是法律精神的人格化,也是司法公信力得以提升的基础。五是从法官廉洁公信力的树立入手,廉洁自律,秉公执法不仅是对社会公务人员的共同要求,同时也是对法官的要求,人民法院的法官还要有更高的廉政标准,要把杜绝错案、瑕疵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信访案作为廉洁自律的标准来要求,让人民群众真正看到“公生廉”“廉生威”的崇高境界。
由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司法过程的信用程度是司法公信力的灵魂,如果人民法院都能够认真地从以上五个方面保证司法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公开,则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认知度自然会有一个新的全面的提升。
三、司法公开的信用程度是司法公信力的舆论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同志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中提中人民法院要实行“阳光司法”,这无疑向世人传递了一个令人振奋的信息,阳光司法意味着法院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尽管这个提法得以完全实现可能需要较长的一个过程,但这一作法足以展示各级法院立志改革的信心与决心,值得可圈可点、可赞可贺的,它具有法院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意义,是一个敢于超越自我、大胆创新发展的惊人之举。一直以来,我国人民法院的司法公开始终停留在口头上,写在纸头上,难以落在行动上。其原因较为客观,由于司法公开的条件尚不成熟,使得公开迟迟不能落实,同时也存在家丑不可外扬、审判水平低下,裁判文书质量差等一系列影响司法公开的问题,更多的是担心一旦公开后会招致更多不必要的麻烦与不便。总之,不成熟和怕字背后都至少说明,要想完成司法公开这一进程是需要更多法律人的付出,但这种情况不会持续太久,这个过程也不能拖得太长,因为司法公开的外部条件已基本成熟,人们翘首期盼着阳光司法的春天早日到来,同时司法公开是一个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司法公开是司法公信力体现的主要途径,法律界有句谚语叫做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公开的信用程度高低,直接影响到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对外的声誉。法院对老百姓来说,总有些高不可攀的感觉,严谨规范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和庄重威严的法律场所都会让当事人对法院产生一种神秘感和畏惧感,同时又有着强烈的向往心理和渴望了解心理,人民群众希望看到法院是如何办案,如何为民解扰,如何为百姓服务的。实现阳光司法,保证司法公开就是揭开司法的神秘面纱,就是在逐渐消除多年来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不解。
司法公开的内容涉及法院工作方方面面,既有程序上的公开,又有实体上的公开,包括立案公开,审判公开,调解公开,裁判公开,文书公开。法官要将适用法律、事实查明、案件定性等一系列司法行为理由与依据一律公开于众,让更多的人去评判,去感受,去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够使司法公开的信用程度得到提升,进而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司法公开的形式多种多样,在当今科技化、信息化程度飞跃发展的时代,司法公开的途径也是千变万化,媒体宣传、社会监督、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陪审等等,法院自身通过巡回就地办案方式,诉调对接方式,借助外力解决纠纷方式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调撤机制,让司法公开的程度最大化,让更多的人成为法院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监督者。
2011年最高院开展了 “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四访二评一改活动”等系列主题实践活动,这些作法都充分显示了人民法院在司法公开过程中留下的坚实脚印,司法公开势在必行,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有待司法公开进程的不断推进。
综上,本文从以上几个不同侧面涂浅析了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信用程度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由于司法公信力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课题,所以对司法公信力的信用程度的理解更要有高度和深度,把它上升为社会对法院工作支持度、满意度和信任度上来。法院的工作只有取信于民才会有勃勃生机,才能活力无限,这是客观规律。在国际国内形势复杂、矛盾凸显的社会条件下,人民法院提高社会公信力即提高司法制度的信用程度、提高司法过程信用程度和提高司法公开信用程度是十分必要的。
引用文献书目:
① 陈焱《谈司法公信力与群众基础》
② 关玫《司法公信力》
③ 毕玉谦著《司法公信力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