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提要】
法庭工作繁琐、复杂,且在工作针对的人群大部分是“敌对”关系,在安保乃至审判,需完善的制度还有很多。
法院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参与者”。社会管理的首要目的是调节社会利益关系,化解社会矛盾,实现社会秩序。化解矛盾纠纷的途径有多种:行政、司法、仲裁、民间调解等,只有法院是专司解决社会纠纷的国家机关。虽然不同国家对法院功能的设置有不同的要求,但解决纠纷是设置法院的唯一共同目的。
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同时,保持畅通的民意表达渠道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法院也为民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作为具有我国特色的上访制度,一方面是源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击堂鼓”、“拦御驾”情结,另一方面也是因为我国民意表达机制的欠缺或有效性的不足。人民法院作为人们合法性抗争的渠道和开放的表达诉求的机构,强化了民众利用它的意愿。这也是我国诉讼案件持续增长的一个重要原因。
另外,社会管理创新又是为了实现社会各个系统协调发展。法院作为整个社会系统的一部分,其自身功能和运行体制、机制的自我完善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
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等重大理论的提出,进一步拓展了人民法院的职能空间,实现了司法职能的真正回归。人民法院要克服狭隘的司法职能观,立足本职工作,在坚持法定的职责权限、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更新理念,突出重点,强化措施,为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
法庭作为具有广泛代表性和较强纠纷化解能力的群众自治组织,能够为纠纷群众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与普适性的公共管理和服务相比,法庭可以使纠纷群众感受到更多的尊重、更多的话语权、更多的便捷和更加富有效率的服务。广大群众群众也能够更多地以“乡下锣鼓乡下敲”方式解决纠纷,享受群众自己认可的朴素的“乡村正义”。法庭独有的特质,为其发挥基层第一道防线作用提供了广阔空间。
人民法庭从自己承担的更多的社会责任出发,变被动司法为主动司法,创立社会法庭,使司法适度社会化,通过司法有条件的让渡与合作,让更多的社会力量有序参与涉诉纠纷的解决,为不同层次的纠纷提供多元化解决方式。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不断增强,由于社会主体多元、利益多元、分配制度不完善等原因,人民内部各种矛盾冲突越来越多地涌现出来,并源源不断地以诉讼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人民法院要积极推动社会管理创新,在做好执法办案第一要务的同时,走出单纯办案、就案办案的狭隘误区,创新工作机制,采取更为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减少和化解各种因利益冲突而引发的矛盾纠纷。这样才能让广大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才能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满意,进而真正从根本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以上说述,笔者浅谈几项观点:
一、法庭参与创新社会管理意义
法庭在社会承载的使命是不可或缺的,可以粗略的说;只要有人民参与的社会活动,必然少不了矛盾及纠纷,由此可见,社会管理的角色中法庭是必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组成部分笼统的讲分为两大部分人民和政府。为了让法庭更好的参与创新社会管理,首先我们要了解社会的组成意义。
社会体系各组成部分或诸要素之间比较持久、稳定的相互联系模式。与社会结构和社会体系相对立的概念,是反映各个要素之间缺乏联系状态的社会集合。
马克思主义社会学关于社会结构的观点 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社会结构,是指社会各个基本活动领域,包括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和领域之间相互联系的一般状态,是对整体的社会体系的基本特征和本质属性的静态概括,是相对于和社会过程而言的。在社会各种基本活动领域中,社会经济结构对于社会政治结构、文化结构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和制约作用。它是社会的经济基础,具有将其他社会领域结合为一个有机整体的作用。其余的部分是在经济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上层建筑,包括政治法律制度以及各种意识形态。上层建筑领域的各部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稳定性,并对社会经济具有能动的反作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社会经济结构。
狭义的社会结构指由社会分化产生的各主要的社会地位群体之间相互联系的基本状态。这类地位的群体主要有:阶级、阶层、种族、职业群体、宗教团体等。在阶级社会中,阶级结构是理解其他群体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着整体社会和各个社会群体的发展方向。
西方社会学关于社会结构的观点 西方社会学中致力于社会结构问题研究的流派主要有:微观结构主义、宏观结构主义以及结构主义等。
社会结构是结构功能主义的中心概念之一。结构功能主义把社会看作是各个行动者相互作用的体系,主张对这一体系从静态和过程两个角度进行研究。静态的角度,即分析社会体系的结构;过程的角度,即分析社会体系的功能。他们认为,社会结构的最基本的分析单位,是行动者所处的地位和承担的角色。他们把社会结构看作是各个地位、角色之间稳定的关系。承担角色、参与互动的行动者认同于共同的价值规范体系,是社会结构得以建立和维持的前提。社会结构实质上是制约着特定类型角色互动的抽象规范模式。在这个意义上,社会结构与是等值的。结构功能主义把社会体系维持生存必须满足的功能要求,作为确定结构要素的依据。那些满足某项功能要求的特定部分,被看作是该社会体系的功能性亚体系。社会体系正是靠着若干功能性亚体系相互依存、互为条件的关系维持其存在的。在此基础上,结构功能主义发展了关于社会结构层次性的观点,当亚体系发展到一定规模时,其内部又会依同样的功能要求分化为相互区别和相互独立的更低层次的亚体系。结构功能分析的基本任务是识别社会体系的基本功能要求,以及解释由亚体系之间关系构成的社会结构是如何满足社会体系所提出的这些功能要求的。结构功能主义由于过分强调价值的一致性,夸大了亚体系之间的结构整合性,忽视了社会结构的冲突方面而受到批评。
微观结构主义关于对社会结构的理解,综合了、现象学及民俗学方法论的一些观点,对社会结构的形成基础即微观互动过程给予极大的关注。它反对结构功能主义关于限制和约束个人选择的文化协调方式的观点,诸如规范、价值体系、角色期待等,而强调个人在互动过程中构建社会关系的能动过程。依照微观结构主义的看法,社会结构不是社会均衡的基础,不具有恒定、实在的性质,它对社会过程不起决定性的影响。相反,社会结构是流动易变的,具有思维抽象的性质,是受参与互动的行动者以及特定的互动情景影响的变量,是行动者依照以往经验建立的、用以把握互动情景的认识论工具。从这一立场出发,微观结构主义致力于揭示行动者对互动情景的主观理解,以及这种理解对进一步互动所产生的影响。这一学派在阐述社会结构的形成及其变化过程时经常使用的概念有:个人资源(经验、知识、个性、情感)及其差异、情景定义、选择、互动仪式、交往密度、沟通网络、符号、意义,等等。
宏观结构主义继承了早期社会学的有关理论传统,主要是、.迪尔凯姆、等人的有关理论观点。在概念的理解上,它反对结构功能主义用社会文化定义社会结构的作法,认为社会结构具有客观性质,独立于文化范畴;同时,它不主张像微观结构主义那样,在人际互动的微观层次上阐释社会结构概念。宏观结构主义的理论目标在于说明决定社会宏观结构的基本因素,确定社会的宏观结构状态,解释社会宏观结构对基本社会过程,如群体之间的交往、及社会冲突的影响。宏观结构主义用社会成员在宏观社会地位空间的分布状态来定义社会结构,在刻画这种分布状态时经常使用的概念有:人口规模、及其分化、社会地位之间的异质性及不平等性、各地位群体之间的关联程度、群体内与群体间的交往率、、社会整合,等等。
人类学中的结构主义代表着不同于上述社会学结构分析的另一倾向。结构主义认为,社会关系结构是思想深层结构的表层显现或复制。因此,结构分析的任务不是确立社会的各个结构要素和阐述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而是透过表层结构从各种复杂的行为、感情、信仰中发现和破译”起支配作用的“一般原则”或“内在编码”,这些原则和编码是对各种复杂的社会生活现象的逻辑性解释和模式,它是建立在人脑的生物化学基础之上。这种观点具有还原论的倾向和神秘主义色彩,受到了许多人的批评。
通过上述社会组成结构材料,我们更需要学习国外的先进工作经验,从而进一步的优化社会结果,了解社会特性,找准自身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
二、创新社会管理的内容
社会的组成已经大致了解到,就社会组成结构,我们思考一下由结构中发挥自身的工作所需要哪些任务。其实要想做成社会管理,必要的事情要从小事做起,大事自然就会晚成,这也是急不得的。就法庭创新社会管理而言,粗浅的谈论几项观点。
(1)是加强流程管理。每一个案件自立案到送达文书、开庭审理、结案、归档都严密处于审判管理办公室的监控之下,无论实体还是程序都力求公平、公正。
(2)是设置举报热线和举报信箱。为确保法官廉洁办案,促进公正、公平,南召法院设置法官违法违纪举报箱和举报热线,在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既树立了干警廉洁的形象,又维护了司法公平。
(3)是评查卷宗。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监察室每月对全院报结卷宗进行全面评查,涉及程序、证据、事实认定、定性和裁判,从中找出案件存在的共性和个性问题予以通报,并在案件管理方面予以完善,推动案件管理更加规范、更加科学。
(4)社会管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既要明确各自的管理责权,又要完善合作协调机制,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改善公共服务质量,提高依法管理社会的能力和水平,形成对全社会进行有效覆盖和全面管理的体系。
(5)接上文而谈,人民和政府需要默契的配合,社会管理就会无懈可击,能“默契”就需要我们政府部门密切关注群众所需,时刻保证群众劳有所得,生活小康,这一切的一切都是社会管理的创新点和重要点。
参考文献:《经济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