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材料申请贷款
以“高额利息”为诱惑借款
……
努力经营公司无可厚非
但遵守法律是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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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18年,张某利用他人名义向中国农业银行申请农村个人生产贷款,并伪造材料提交银行。共骗取贷款1387万元,供其个人及所经营的米业公司使用。后贷款逾期,经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张某仍未能归还。
2016年开始,某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股东兼经理刘某通过打电话或经人介绍亲戚朋友,以“口口相传”的方式,以高于银行存款利息诱惑向尹某等50人借款共计1931.55万元;以水稻款支付利息一分至两分不等的高息利诱向水稻种植户吸收水稻款848万元。目前,尚有1221.3万元未归还。
2019年5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同年7月,刘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是不是案子到此就结束了?
那“巨额”债务怎么办?
当地政府为该公司出具说明,表明该公司系当地唯一上规模民营企业,希望九三法院能够运用法律手段惩处犯罪,服务大局,使该米业公司能够尽早恢复生产,创造利润偿还欠款,保障就业及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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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构成骗取贷款罪,该米业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刘某作为公司主管和负责人员,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案系共同犯罪,刘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张某、刘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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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米业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10万元;判决张某犯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判决刘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
同时,为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用经营收入继续履行退赔义务,最大限度减少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化解社会矛盾。九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责令该米业公司及张某退赔银行损失,责令该米业公司、张某及刘某对50名被害人进行退赔。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张某及刘某的亲属邓某准备自筹资金接管该米业公司,邓某与部分农户达成分期还款协议,代替张某、刘某偿还了部分欠款。随后,刘某与50户当事人达成分期还款协议,50人出具了对张某、刘某的谅解书。
天上不会掉馅饼,
天下也没有免费的午餐。
请各位投资者提高防范意识,
别被“糖衣炮弹”穿破了钱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