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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林开荒种植农作物,违法!

  发布时间:2021-01-07 09:22:22




    近日,绥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简介

    2016年春季,被告人宇某某利用四轮车拉的三铧犁和一个镐头非法开垦一块位于黑龙江省铁力农场十六作业站(16林班1小班)的防护林,自2017年起至2019年开始种植黄豆、豆角及茄子等农作物食用。经鉴定:被告人宇某某破坏防护林林地面积为5.899亩,林地破坏程度严重。2019年12月5日,被告人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宇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宇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宇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合理。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绥北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民事诉讼请求合理,被告人宇某某无异议,且同意履行,本院予以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宇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二、被告人宇某某所使用作案工具三铧犁1个、镐头1个,依法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宇某某在被毁坏林地上补植树苗,恢复原有林地植被。

    四、被告人宇某某对补植树苗义务管护三年,保证树苗成活率在85%以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护着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要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责任编辑:王媛    

文章出处:绥北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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