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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践行调解艺术

  发布时间:2013-03-13 11:02:23


    在审判实践中践行调解艺术

    ——嫩北人民法庭 何 波

    各位领导同志们:

    近年来我们按照上级法院“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指导原则,大力加强并创造性地开展民事调解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民事案件的调解率逐年呈上升趋势。2011年我们民事案件调解率达98%。通过调解结案,化解了矛盾,降低了申诉率,避免了涉诉访,节约了诉讼成本,缓解了执行压力,维护了社会稳定。通过几年来的审判实践,我总结和归纳了以下几点不成熟的体会,仅供同志们参考:

    一、熟悉案情收集信息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前提

    “知已知彼,百战百胜”。要想调解成功,在调解之前,必须先收集有关案件信息,了解纠纷的性质、起因和经过,了解双方当事人的个性,找准当事人的认识误区和问题症结。这个过程是调解的基础环节,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调解工作,反而会因对整个过程和当事人的情况缺乏了解,使调解工作陷入被动,甚至恶化。熟悉案情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及分清是非,明确法律关系是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的前提。

    二、保持公心是做好调解工作的基础

    我们基层法庭审理的民事案件,大多是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时才不得已诉诸法院的。审判人员在组织调解时,有些当事人往往情绪激动,听不进劝说。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应当察颜观色,进退结合,稳定当事人的情绪。面对当事人的冲动性言语和行为,审判人员应保持冷静的态度用平静、低沉而有力的语言与当事人交谈。在一方当事人情绪激动的情况下,要设法使另一方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其次是做一名优秀的倾听者。倾听当事人的心声,让其倾吐心中的压抑、不满和愤怒。也可以在审判人员主持下,让双方当事人适当互相倾诉和宣泄,使当事人不满情绪得以释放。在我审理的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诉称,被告在烤车时不慎引起火灾,将原告家仓房烧毁,经公安消防部门认定原告家的财产损失后,被告对其损失的财产除大豆以外均予以赔偿。原告现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在火灾中损失的大豆30袋。被告辩称,原告在火灾中损失的大豆不是30袋,因为大豆在火中没有燃烧,只是麻袋破损,大豆过火后熏黑,熏糊,而且被告已将大豆收起并装袋。在装袋时并没有将救火时浇水造成的冰块及杂物清理出去,才只装29袋,如果将杂物去掉也只能有24袋,原告要求被告赔偿30袋大豆纯属讹人。如果此案根据公安消防部门认定的财产损失数量,完全可以判决原告胜诉,但我根据调查了解的实际情况和原、被告所陈述的事情经过,在争得双方的同意后,与原、被告一起对被告收起的大豆进行了清理,过筛和晾晒。利用三天时间对大豆进行质量处理后,达到了原告和被告均认可的标准。按原告原来装袋的数量减斤后装了26袋。此时,原、被告在事实面前均无话可说,最后达成调解协议。

    三、想方设法让当事人换位思考是调解成功的桥梁

    审判人员应使双方当事人相互沟通,换位思考,促进当事人彼此了解。角色换位是指在转变当事人认识的同时,让当事人想象自己处于对方角色的情况,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鉴于彼此之间的利益纠葛,当事人在情绪激动、不够理智的情况下,其认知范围受到限制,思路狭窄,被侵权方当事人往往提出不合实际的补偿要求,而侵权一方则千方百计减少或推卸自己的责任。也有的侵权方刚开始时答应给对方一定的补偿,但时间一长,就想逃避补偿的责任;也有的侵权方则干脆不承认是自己的过错而反诉对方的种种失误,伤害了对方的感情和自尊。如果试图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则需要让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都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着想,使思维跳出只看到自己利益的小圈子,才真正有利于彼此理解,并达到和解的目的。在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原告是一位60多岁的老人,在事故发生前身体就有病,加之此事故的伤害,住进医院后在主观上就不愿意出院,或多或少有扼人的意思,我发现原告的心态后,去找原告的女儿刘某,想让她帮助做原告的工作,可没想到和刘某一谈,她的意见和看法与原告是一致的。而且在言语上比原告还纠缠,于是我感觉到原告的想法和心态一定是其女的主意。要想做好原告的工作,必须先做通刘某的工作。第二天我到刘某的单位找其领导、人民调解员和刘某的好朋友,大家一同坐下来分析案情,先是让大家站在原告的角度上去谈诉求,然后再让大家站在被告的角度上去谈应诉,最后让他们站在中立的位置去谈对该案的审判,当刘某听完大家纷纷发表的意见后,对我说:通过换位思考,现在我明白了:该赔偿的法院会支持我们,不该赔偿的我们过分要求也没有用,还会损坏我和家人在大家心中的印象。听到刘某的表态后,我如同看到了原告态度的转变。于是又几次去找被告及其父母、亲属,让他们去原告所住医院看望原告,继续缓和疆持的矛盾。最终经过多方耐心细致的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和解协议。

    四、把握调解契机善用调解方法是做好调解工作的保障

    调解当中,让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还需与当事人进行沟通交流,帮助当事人理清纠纷发生的来龙去脉,明了自身的言行举止有哪些不当的地方,对对方的侵权行为,应怎样求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任何不理智的行为。审判人员细致入微的讲解常常带来良好的效果,能够避免一些无意义的争执。细致分析并不等于面面俱到,而是在有限的时间里,面对“剪不断,理还乱”的繁杂的民事纠纷,善于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为当事人分析。如在一起法定继承案件当中,原告赵某的儿子因交通事故死亡,留下遗产80余万元,再加上赔偿款合计达100余万元,由于原告赵某与被告儿媳袁某因家庭琐事以往积怨较深,加之袁某在丈夫去世后对公婆不理不睬,互不来往,导致赵某十分不满,起诉要求分割儿子遗产,此案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见面连吵带骂,各自声称该得的一分钱都不相让,连烧材都要分割,双方火药味实足。我看到此情况后,分别找原、被告多次询问矛盾产生的根源,指出原、被告各自的过错,劝导被告多多理解原告丧子之痛,说服原告多多思量被告的丧夫之情,让双方换位思考,在休息日领被告几次去原告家帮助原告料理些家务,并让被告在原告过生日时买些生日礼物,经过大量的工作后,原告对被告的火药味明显减少了。这时我抓住契机进行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继承财产的协议。

    总之,任何纠纷的形成都有其原因,表面形式也不尽相同,判断双方当事人诉争的基本事实,全面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生活背景、文化程度等,从而透过复杂的案情找到切入口,做到有地放矢,如有一些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诉讼的目的只是想警示对方返醒,而有些赡养案件,老人诉讼的目的并非赡养费,而是感到孤单需要精神关爱,或是由子女间的矛盾引起,并非真想诉诸法律,因此要对纠纷的起因准确把握,如原告王某诉被告李某离婚一案,王某在调解时说:我起诉只起给他一个教训,让其以后不再赌博,不再对家庭不管不问,并非真心想把这个好不容易建立的家给拆散。经过耐心调解李某保证改正缺点,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双方怒火而来,挽手而去,其实这也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各位领导同志们,我深知构建和谐社会,我们法官的责任重大,任重道远。今后我会一如既往的将自己的全部热情投入到工作中,不管工作多么艰难,不管业务多么繁重,不管达到目标的道路多么艰辛,遇到多少障碍,我都会尽个人的最大力量,为法院、为法庭达到“学习型、创新型、和谐型”的目标,为实行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胜败皆服,构建和谐九三贡献自己的一点微薄之力。

    以上汇报如有不当,请各位领导批评指正。

    

责任编辑:韩瑞晔    

文章出处:九三农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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