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经常出现一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的情形。
因此双方会因子女的探望权问题发生争议。
那么,
不支付抚养费是否还拥有探望权呢?
一起来听法官怎么说!
父母对未成年的或者是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父母和子女之间的亲子关系并不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探望权的中止只有一个法定事由: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
不给付抚养费不等同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父或母可能通过探望的方式给予子女爱与关怀,以及物质上的补偿。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是有利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中止不能以是否给付抚养费为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规定,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