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声称自己“关系硬”,铁路部门“有人”,以安排工作为名义,诈骗他人十余万元……
2019年9月,李某遇到了正为自己儿子工作发愁的彭某,于是声称自己能为其儿子辛某办理铁路部门的工作。此后多次以给辛某办理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向彭某索要钱款。彭某先后向李某转款164 000元,这些钱均被李某用于日常生活开销。
2020年1月,尝到甜头的李某再次出手……表示自己能为王某办理铁路部门工作,并以办工作交定金为由先后从王某处骗得人民币12 000元。同样的,这些钱也被李某用在了日常开销。
意识到被骗的受害人随即报警,李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构成诈骗罪。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其近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综合以上情形,可以对李某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九三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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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