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本金和技术支持,
无需付出劳动,
只需提供银行卡即可获利!
你心动了吗?
天上真的真的真的不会掉馅饼,
此时的你可能已经触犯法律……
案例一:
2020年1月,石某通过交友软件认识了自称是美国人的“杰奎琳”,渐渐熟悉后,杰奎琳开始要求石某适用其名下银行卡帮助转移支付钱款,并承诺给石某3%的提成作为好处费,石某陆续开始按照杰奎琳的指示帮助其转移支付钱款。在此期间石某逐渐认识到杰奎琳让他帮忙转移的欠款是网络犯罪所得。但在利益的驱使下仍为该犯罪团伙转移赃款,陆续获利0.41万元。2020年9月,被害人朱某将被骗钱款中的27.8万元转入石某的银行卡中,石某随即按照杰奎琳的要求将钱转移支付出去,并收取好处费1.39万元。2020年11月,石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石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因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依法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要求石某退还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案例二:
2019年8月,周某与曾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结识了尼日利亚籍男子方某。年底方某要求周某为其办理银行卡用于转移钱款使用,并向周某承诺按比例支付好处费。周某在明知方某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向方某提供了自己及他人名下的银行卡,共获利0.35万元。2020年8月,朱某向其中一张银行卡中转款8.58万元,方某按照周某提供的银行卡信息及密码将钱转移至该卡绑定的支付宝内并陆续将钱款转至多个支付宝内,完成转移。2020年9月,受害人朱某向周某提供的另一张银行卡转款15万元,周某在方某的授意下,对该笔钱款进行了转移。周某共帮助转移钱款23.58万元,非法获利1.18万元。2020年10月末,周某被抓获。
九三人民法院另查明,周某2019年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9年6月缓刑释放。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周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对其从轻处罚。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本院依法判决周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撤销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要求周某退还被害人损失,没收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