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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伙人利用遥控器干扰电子秤,诈骗20万?宝泉岭法院依法严判……

发布时间:2021-04-12 09:09:24



    人勤春来早 春耕备耕忙

    可正在农民兄弟们

    在乡村振兴的路上阔步向前时

    不法分子竟将“黑手”

    伸向他们的血汗钱

    诈骗10余户农民

    玉米100余吨

    诈骗金额208805元

    坑农害农,法律不容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近期,宝泉岭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起使用地中衡作弊器遥控减少粮食重量实施诈骗犯罪的案件,依法对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分别判处四年九个月至二年三个月的不等刑期,并处五万元至二万元的不等罚金。

    案件回顾

    2018年,高某伙同李某甲在某农场地中衡中安装作弊器实施诈骗。

    后2020年被告人高某在网上购买地中衡作弊器,伙同李某甲等人,秘密潜入某农场20队、26队经营中的地中衡院内,将作弊器接收装置与地中衡接收装置进行连接。自2020年9月27日开始,李某甲伙同李某乙在某农场16队、24队、25队、26队收购玉米,并雇佣四辆大型货车运输玉米。李某甲与高某约定诈骗分成后,2020年9月27日至10月12日期间,李某甲伙同被告人李某乙在某农场16、24、25、26队收购粮食过程中,使用高某和李某甲事前安装好的地中衡作弊器遥控减少粮食重量数字,共诈骗种植户10户,诈骗玉米97.05吨,涉案诈骗总金额155259.68元。

    综上,高某、李某甲诈骗犯罪19起,诈骗208805元;李某乙参与诈骗犯罪15起,参与诈骗154439元。案发后,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已退出涉案赃款,并被公安机关扣押。高某、李某甲、李某乙对指控事实、罪名等均无异议,且认罪认罚。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李某甲、李某乙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高某、李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高某、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乙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三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宝泉岭人民法院始终立足审判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坑农、害农违法犯罪,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为保障垦区发展、农业稳定、乡村振兴提供强有力司法保障。

    你若敢坑农害农添乱农业生产?

    @犯罪分子,一波刑事判决要你签单!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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