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李先生拿着公证委托书去办理其父亲名下房屋过户登记时却碰了壁,李先生表示不能理解,带着这份授权委托书来到法院咨询。
原来,李先生手里的公证委托书是他父亲生前办理的,内容是委托他出售登记在他父亲名下的一套房产。公证办理后半年多时间,他父亲因病情恶化不幸离世。处理完其父亲后事,李先生就准备将这套房产出售,现在终于找到买家,不料到不动产管理中心登记过户时遭到了拒绝,要求办理继承手续。这让李先生十分不解,明明公证委托书还在有效期内,公证书也是真的,为什么就不能过户呢?
以案释法
根据《民法典》第173条的规定,委托人死亡会导致委托代理终止,即便委托事项还没有开始,还在有效的委托期限内,受托人也无权办理委托事项。也可以理解为委托人去世后,委托书将不能使用。但《民法典》第174条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况:
1、代理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根据以上规定,在生活中应分别予以区分对待:
1、除非是委托代理人主动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证明或者在询问中明确答复被代理人死亡,则接受委托手续的部门不应主动要求委托代理人证明被代理人是否死亡。
2、如委托代理人主动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证明,也可通过征求被代理人继承人的意见,如其认可代理行为亦有效。
3、如委托书中明确代理权限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则无论是否提供被代理人的死亡证明,也无需征求其继承人的意见,该委托书仍然可以合法使用。
4、有证据证明该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的,如在房屋委托买卖或者抵押、租赁等行为中,已经有经过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签备案的相应合同,且网签合同时间先于被代理人死亡时间,委托代理人书面承诺其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的,该委托书也应可继续使用。
当然,如果李先生成功代为出售了房产,但所得售房款仍是李先生父亲的遗产,李先生一家人想要从银行取出、分割该售房款,仍然可能面临办理继承事宜。
部分内容综合自公证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