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邹某通过某中介公司将房屋出售给郑某,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郑某先交付定金8万元,剩余房款等贷款获批后一次性给付。双方还约定,如在2020年3月1日前不能支付剩余房款,该公司有义务让郑某将房屋重新过户到邹某名下,并承担过户费。然而郑某未能按期支付尾款,也没有归还房屋,双方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佳木斯桦南县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得知,郑某名下有一车辆,目前在九三管理局境内,随即与九三人民法院执行局取得联系。
九三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在了解具体情况后,迅速组织干警协助执行,仅用一日就搜寻到车辆位置,并驱车到现场对车辆进行实际控制。在本院干警多方协调沟通下,该车辆于次日顺利交付桦南县法院。桦南县法院执行干警向本院赠送锦旗表示感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