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对刘某、许某、罗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宣判。
2020年11月至12月,刘某先后六次向吸毒人员李某出售冰毒共计4克,获赃款22100元,向吸毒人员韩某出售冰毒两次共0.8克,获赃款2000元。综上,刘某共实施贩卖毒品8次,共计4.8克,获得赃款共计24100元。
2020年12月12日,刘某被公安干警当街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罪行。
2020年12月,吸毒人员李某乙联系许某欲购买冰毒,向许某转账1700元,许某与罗某联系并向其转账1400元,罗某从他人处购买冰毒0.7克,将其中0.5克送到了李某店中,自留0.2克。许某从中获得赃款300元。
2020年12月12日,罗某在酒店楼下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揭发检举他人犯罪,查证属实。许某于12月14日被公安干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九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许某、罗某构成贩卖毒品罪。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原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罗某系共犯,且均系主犯。刘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到案后揭发、检举他人犯罪,属立功,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本院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许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时对刘某、许某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