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 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体现了合同在主体上、内容上和责任上具有相对性,即合同的权利义务只针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非合同当事人的第三人不能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司法裁判中识别合同主体,认定合同责任承担的重要依据。有原则就有例外。民法典中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物权化的合同。例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承租人和出租人。但根据上述规定,承租人就享有对抗合同之外第三人的效力。二是附保护第三人作用的合同。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消费合同的合同当事人是经营者和消费者,但根据本条规定,第三人也可就其因商品或服务造成的人身伤害向经营者提出赔偿请求。三是利益第三人的合同。例如《保险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保险合同的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但根据法律规定,在损害发生时,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受害的第三人都可以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四是合同保全制度规定。例如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关于代位权的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关于撤销权的规定,都允许债权人向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权利,这就突破了合同内容的相对性。除了上述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以外,裁判者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得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合同责任承担主体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