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8日晚,周某找到其朋友刘某,称某粮油公司急需资金周转,请求刘某帮忙。刘某当即通过手机银行将20000元转账至某粮油公司总经理赵某个人账户中,并答应周某几日内筹措资金后再向某粮油公司提供资金帮助。2020年10月11日,刘某应周某请求,再次通过手机银行将66000元转入赵某个人账户。
事后刘某讨要钱款,由于刘某将上述钱款转入赵某账户时,与赵某及其经营的粮油公司并无往来,也不相识。刘某既未向周某索要债权凭证,也未与某粮油公司及赵某形成有关债权的相关协议。某粮油公司及赵某均不认可与刘某间存在借贷关系。
于是刘某将某粮油公司及赵某诉诸法院,请求偿还借款86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判决结果
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刘某负担。
法官提示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向贷款人发出希望借款的意思表示,贷款人承诺同意,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形成借款合同。
本案中,刘某并未与某粮油公司及赵某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即未形成“合意”。刘某仅凭周某单方陈述与请求就将86000元先后支付至赵某账户,之前未与某粮油公司及赵某直接沟通和商议,事后又未得到某粮油公司的确认。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刘某并未与某粮油公司、赵某达成借款的合意,且刘某也无证据证明和某粮油公司及赵某之间存在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见公民之间的借贷,纠纷也频繁发生,很多债权人的债权面临无法实现的被动后果,甚至损失惨重。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在将个人钱款借与他人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充分确定借贷双方达成了一致意愿,对不认识、不熟悉、本无往来的借款人首先要将其身份核实清楚,弄清到底是谁借款、借款何用?同时还要对借款人的还贷能力做一个基本的评估。在履行出借义务的同时,切记索要借款凭证,保留相关证据。一份权责明确的借款协议,才能确保你打得赢“官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 :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