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一男子“聚会”吸毒,结果把自己送进了......

发布时间:2021-06-23 09:03:51



    朋友聚会有好酒

    但有些“损友”,

    聚会的主角却是万恶的毒品~

    快看下面这位

    在“聚会”后

    把自己送进了牢房......

    2020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小林在其租用的宝泉岭某住宅客厅内,容留小王、小孙、小钱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20年12月,小林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在执行行政拘留期间发现其涉嫌容留他人吸毒,同年12月17日对其讯问。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形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遂判决如下:被告人小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七条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

    吸食毒品不仅会导致身体和精神出现不可逆转的损伤,长期吸毒更会造成经济极端困难,甚至走上以贩养吸的犯罪道路。这一切的开端,可能仅仅只需“一口”。毒品千万不可尝试!尤其是青少年,更要提高警惕,克服好奇、刺激、逆反、轻信等心理,避免被骗吸毒。除了自己不能吸毒,更不能主动召集、容留别人在自己的住所吸毒。有人来吸毒,要大胆制止!

文章出处:宝泉岭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816532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