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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养家犬管理不善 法院判决赔偿5万

  发布时间:2012-04-10 09:51:45


    近日,农垦法院审理了一起自养家犬管理不善,造成她人伤害,法院一、二审判决家犬管理人赔偿被害人损失5万元的案件。

    冯某某家饲养了一条大黄狗,平时都是拴在自家院子里,2010年7月24日,因其饲养的母牛生产,家里人忙于看护母牛及牛犊,大黄狗挣脱了绳索,跑到邻居丁女士家牛圈前,撕咬新生牛犊,丁女士发现后进行轰赶,被大黄狗咬伤,住院100余天,冯某某支付医疗等费用近万元。因伤未痊愈,丁女士再次住院治疗40余天,因冯某某对后期治疗费用有异议,不同意支付,丁女士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冯某某夫妇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后续整容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司法鉴定费共计5.8万元。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判决冯某某夫妇赔偿丁女士4万余元。冯某某夫妇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一审判决。

    忠心告诫养犬的家庭,养犬存在很大的风险,要加强管理,确保安全,避免造成他人伤害及自家的经济损失。

责任编辑:韩瑞业    

文章出处:黑龙江农垦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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