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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男子因非法捕捞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1-07-09 08:50:33



    2007年黑龙江哈拉海自然保护区升级为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捕鱼行为,然而总有人无视禁令,明知是禁渔区非要心存侥幸非法捕捞……近日,九三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案件回顾

    2020年11月,华某伙同贾某驾车来到哈拉海湿地自然保护区内捕鱼,到保护区后,华某划着一艘捡来的小铁船载着贾某进入湿地水面,当二人在起获华某前几天投放的地笼时被垦区公安局出勤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华某、贾某捕鱼所用的渔网为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 ,所捕捞的鱼为鲫鱼,总重量2.62千克。

    2.法院认为

    九三人民法院认为,华某、贾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华某和贾某在禁止捕鱼区域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捕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二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华某、贾某的犯罪行为造成了国家渔业资源量减少,鱼类种群数量下降,生态环境的破坏,影响了自然保护区生态平衡,故华某、贾某不仅应承担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刑事责任,还应承担赔偿非法捕捞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量减少,鱼类和种群数量下降,生态环境破坏损失的民事责任。

    3. 法院判决

    该院依法判决华某、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责令华某、贾某赔偿造成国家生态环境的破坏损失,并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省级以上主流媒体公开道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文章出处:九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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