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中心   机构设置   专题报道   司法公开   法院工作   法官园地   法院执行   诉讼指南   法治论坛   法律法规 

 

红法说案 | 不义之财不可取 毒品危害你我他

发布时间:2021-07-28 09:22:20



    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人人都要生活,赚钱养家无可厚非,但今天要说的是,不管是打工还是做生意,要想赚钱,一定要记得不义之财不可取,凡是通过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方式,所获得的钱财,都属于不义之财。

    近日,红兴隆人民法院宣判一起运输毒品案,判处梁某某犯运输毒品罪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01. 案 情 回 顾

    黑龙江省某农场贩毒人员吴某某(本院另案已判决)在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过程中,雇用被告人梁某某的非营运车辆。梁某某明知运送的是毒品,但为赚取车费,两次分别为其运送放在烟盒和一小卫生纸球中的毒品。

    法院认为

    被告人梁某某受雇运输毒品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予依法惩处。根据法律规定,运输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在本案中,梁某某先后两次受雇运输毒品,且所驾驶车辆系非营运车辆,梁某某不遵守国家法律规定,运输毒品社会危害性较大,主观恶性较深。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02.法 官 提 示

    毒品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吞噬人民的肉体和灵魂,直接毁灭我们的美好生活。禁毒、戒毒,人人皆可参与;成人、少年,须防患于未然。“珍爱生命 远离毒品”,这已经不仅仅是一句简单的口号了,更是需要全世界人民都响应的号召,让我们守护我们美好的家园,让毒品远离我们的社会。

文章出处:红兴隆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您是第 25816647 位访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82号   邮编:150090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 黑ICP备1100450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