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全国进一步落实防控要求
各地严禁集聚打牌、打麻将及其他赌博活动
这个时候有人“别出心裁”
通过互联网社交软件组织网上人员
下载赌博软件、进入虚拟房间打牌赌博
并从中抽头渔利
对此,法律将作如何评价呢?
身边案例
2020年1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小雨(化名)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某麻将软件以打麻将方式组织他人聚众赌博,每局结束后小雨以1积分兑换人民币0.5元的比例,利用微信转账方式将参与赌博人员输、赢的积分兑换成人民币,在每局结算时从每人赌资中扣除人民币1元当做台费。经查,小雨组织赌博期间,累计参赌人次21321人次,共抽取台费人民币21 321元。2020年11月,小雨被公安机关在某农场抓获。
小雨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小雨犯赌博罪罪名成立。其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小雨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故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判决:
一、被告人小雨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对被告人小雨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一千三百二十一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此类案件的判决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组织打牌赌博
并从中抽头渔利
一旦符合相关犯罪认定标准
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赌博罪中的参与人一般较为稳定,活动一般不对社会公开、规模不大。利用互联网社交软件组织他人进入虚拟空间打牌赌博,如果达到赌博罪的认定标准,将构成赌博罪。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