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商事执行案件操作规程(试行)》下发后,牡丹江农垦法院8510人民法庭庭长刘太明组织全庭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并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执行立案预登记制度,以保证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不会因超过申请期限而失去法院强制力的保护。
执行立案预登记制度,是指申请执行人持有确定其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进行预登记,法院将该案登记造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立案,不受《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8510人民法庭创先实施的预登记制度,共包括当事人申请、法院审查确认、核准登记造册、正式立案跟踪四个部分,并施行庭长主抓,专人负责的机制,有效保证制度落实到位。截至目前,法庭已为符合条件的3位当事人办理了执行立案预登记,得到了申请人的一致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