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本院干警对“三个规定”的认识,九三人民法院召开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专题宣讲会,本院党组书记、院长蒋玉彬作专题宣讲,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李冬传达省法院最新文件精神,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李赵源通报违反“三个规定”典型案例,院机关全体干警参加会议,法庭干警以视频形式参会。
蒋玉彬院长讲解了什么是“三个规定”、“三个规定”重大意义、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相关问题的解读三方面的内容和要求,并表示,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当前正在开展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的重点整治内容,希望全体干警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带头学习并严格执行“三个规定”,依法依规公正行使职权。
此次宣讲会,为全体干警进一步领会“三个规定”的适用范围、行为准则、处罚措施,进一步在思想上筑牢防止司法干预的“防火墙”和“隔离带”,在行动上划出干预司法活动的“红线”和“底线”提供了明确指引。干警纷纷表示,在今后工作中,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模范遵守“三个规定”,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推动形成不打听案情、不打招呼说情、不干扰案件的良好氛围,真正把制度优势转变为治理效能。
什么是“三个规定”?
2015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以上简称为“三个规定”。
出台“三个规定”的背景、目的是啥?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防止违规干预司法活动,保障独立公正司法,中办国办、中央政法委、“五部委”先后出台了“三个规定”。
“三个规定”旨在从司法机关外部、司法机关内部和办案人员自身三个层面阻断影响独立公正司法的因素,形成全方位立体式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的制度体系,对于防止司法案件受到违规干预和司法人员被“围猎”,保障独立、公正、廉洁司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当前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按照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违反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是整治“六大顽瘴痼疾”的重中之重。
根据“三个规定”,请您不要违规插手过问案件,不要说情或打探案情干预司法活动。友情提示:请勿向政法机关工作人员打探案情、说情打招呼、查询信息。
“三个规定”的重大意义
★是防止干预、插手司法活动的“防火墙”;
★违反规定过问案件、不当接触交往的“高压线”;
★是司法环境的“净化器”,公平正义的“安全阀”;
★是拒腐防变的“护身符”。
“三个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
领导干部范围
01
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行为属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4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05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范围
01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
哪些情形属于违反规定干预办案
01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02
邀请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03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转递涉案材料的;
04
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亲属打探案情、通风报信的;
05
其他影响司法人员依法公正处理案件的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司法人员范围
01
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审判、执行、检察、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
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范围
01
特殊关系人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姐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其他人。
02
中介组织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应本规定。
哪些属于司法人员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01
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
02
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
03
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
04
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05
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
06
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
遇到有人干预司法活动时司法人员应当怎么做呢?
01
对于干预司法的各类行为,司法人员负有如实记录的义务,应当全面、如实记录、报告,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02
对是否属于干预过问案件一时难以判断的,一律先客观记录,是否违规由职能部门审核甄别;
03
承办人作为第一记录人,除纸质版记录以外,也要在个人的审判信息系统“干预过问”模块同步进行电子版记录;
04
记录之后,要及时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由纪检监察部门进行汇总分析,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